本报记者 曹乘瑜 实习记者 刘夏村
博弈仍在继续。
1月16日,中诚信托发布《“诚至金开1号”2013年第四季度管理报告》称,高达30亿元的信托财产或难按期变现。距离信托到期日仅剩两周时间,报告并没有提出这一信托计划的最终处置方案—这被认为是中诚信托与各方
仍在博弈。有投资者质疑,当初在推介时说有5个矿,价值100亿资产的质押,质押率不足三成。但目前发现,有的采矿权直到2013年也没有拿到。业内人士透露,在这类银信合作的“通道类”业务中,信托公司往往将承担风险的责任寄予对方,这使得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百亿“画饼”
“最开始找我们认购的时候,明明说是有5个矿,价值100亿资产的质押。”一位浙江的投资者说。多位投资者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产品在销售时,均告知风控之一就是质押率较低。“这100亿影响了我对这个产品的风险评估,因为信托计划只有30亿元,算下来质押率只有30%。”
在投资者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提供的一份“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推介书“还款来源及担保分析”一节中,有这样的表述:本信托计划的第一还款来源主要是通过振富能源旗下拥有四座煤矿(神宇煤业公司、黄草沟煤业公司、三兴煤焦公司及杨家渠煤炭公司)和一座洗煤厂的预期收益来体现。推介书称:“若按目前市场价值50吨/元估算,振富能源公司采矿权价值超过100亿元,对于30亿元优先信托本金的质押不高于30%。”
但现实并非如这份材料所描述的乐观,5个矿产中有的采矿权直到2013年也没有到振富集团手中。其中,三兴煤焦公司涉及持续多年的采矿权纠纷,振富能源在接收这座煤矿时,被当地政府要求支付10亿元补偿款,才能重新申领采矿权证,并办理技改相关手续。但中诚信托于1月16日发布的四季度管理报告显示,“目前白家峁煤矿(三兴煤焦公司)整合方案仍未获得政府批复”。
同时,这份报告称:“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交城神宇煤矿资源价款已经全部缴纳,换领长期采矿权证的申请仍未得到山西省国土厅的批复。”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杨家渠煤炭公司(即内蒙煤矿)100%股权已经转让,并与受让方签署了相应的转让协议,但截至2013年12月31日,内蒙煤矿的股权受让方已经向振富能源公司支付转让价款2.6亿元,尚有9000万元转让款未予支付。但是,这笔总计3.5亿元的转让款并非全部能够进入信托专户。“诚至金开1号”信托计划今年三季度管理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9月30日,信托专户共计收到振富能源公司划付的内蒙煤矿100%股权处置所得价款仅7100多万元,而在1月16日发布的第四季度管理报告中,并未公布这一数据的最新情况。
据投资者反映,在销售中强调价值100亿元的质押是风控措施之一。但“没有权证的煤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抵押物,为什么要这样说?”一位投资者说。
就投资者的质疑,记者试图采访工商银行(行情,问诊)和中诚信托。中国证券报记者多次致电中诚信托信息披露负责人固定电话,但均未无人接听。中诚信托前台对记者采访要求回答是领导电话无法转接。记者拨打工商银行官网提供的联系电话希望联系负责销售的私人银行部,得到的答复是说私人银行部要客户通过理财经理才能联系。
国内某知名能源与自然环境律师分析认为,前述信托计划推介书所称的“若按目前市场价值50吨/元估算,振富能源公司采矿权价值超过100亿元,对于30亿元优先信托本金的质押不高于30%”与信托合同表述存在不一致。
据媒体报道,目前,振富集团完成破产清算后的净资产已经不到5亿元,与此同时,煤炭市场依旧低迷,3年前100亿元的“画饼”已难见踪迹。
信托通道业务的“尽调黑洞”
距离兑付仅剩10天,投资者愈发焦躁,担心无法兑付。从表面上看,“诚至金开1号”只是“兜底”的纷争,但背后或许隐藏了集合信托通道业务的巨大隐患—尽职调查缺位。
据媒体报道,中诚信托表示并没有兜底责任,因为自己只是“通道”方。记者从多位信托人士了解到,在通道业务中,信托仅提供通道,并不会去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在中诚信托1号的推荐材料中明确写道,该项目由工商银行山西分行推荐。从推荐材料看,对于还款来源的描述,都建立在融资方振富集团成功整合几座煤矿基础上,然而实际情况是,当时振富集团尚未拿到采矿权。业内专家认为,中诚信托对于整合过程过于乐观,在振富集团抵押资产的尽职调查有失察之嫌,对上述“带病”资产没有在信托计划中给予充分披露。
业内人士透露,能源类项目的信托融资尽职调查本身要求较高。记者获得的一份能源类项目融资尽职调查的资料清单,仅是矿业权一项,就包括融资方基本资料、财务资料(包括银行贷款明细和负债明细、公司对外担保说明及合同)、矿产资料(包括在产项目有五证一照)等二十多项。在尽职调查中,不仅要进行上述资料搜集,还要现场调查,还有上门调查,与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当地政府面谈等等,反复沟通,才能形成信托方案。
一位信托经理透露,尽职调查有很多步骤,但通道业务上信托利润薄弱,因此信托不愿意去做这么多事情,“可能只是从银行的尽职调查报告中摘抄一下。”一位信托经理说。
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记者了解到,“诚至金开1号”的信托计划书及合同中,对“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揭示与承担”中明文规定,受托人根据合同及《2010年中诚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管理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一位法律界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介绍,银行责任仅仅是“代销”,目前相关法律对代销方尽职调查的规定并不清晰。
如此,则出现了一个“尽调真空区”,通道方不做细致调查,代销方也没有相关义务。
据了解,这样的“尽调真空”,并不常出现,“诚至金开1号”不幸命中,因为它是一个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业人士透露,在单一信托计划的通道业务中,信托也同样并不会非常细致的尽职调查。但是单一信托计划中的委托人是银行,信托作为受托人会和银行签订《原状分配条款》,即信托计划结束时,受托人有权利以信托财产原状返还委托人,这样信托所承担的风险并不大,而银行也会因此认真做尽职调查。
然而“诚至金开1号”是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是数百位投资者,中诚信托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和银行签订《原状分配条款》,不得而知。记者试图联系中诚信托询问相关情况,然而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中诚信托均被拒绝了采访要求。
为什么中诚信托要将产品设计成一个集合信托,而不是单一信托?这是一个谜。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信托的通道业务目前规模仍然较大。2013年底,平安信托联合麦肯锡咨询公司发布《中国信托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指出通道业务贡献了2012年信托业收入的39%。据媒体报道,2012年,信托业利润达到441.40亿元,这意味着通道业务占172亿元。而中金公司1月20日的报告指出,2014年,集合信托全年需要兑付5400亿元(矿产信托约160亿元),集中在1月份和4季度。
中信证券的数据显示,2014年到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到期规模为150.13亿元,有统计样本的“矿产+平台类信托”的到期规模,占集合信托到期总规模的比例达到19.25%,其中到期高峰在2季度。
野蛮生长的阵痛 兑付危机引发冷思考
随着信托到期日期愈发临近,这一事件受到更多人的关注,是否会打破刚性兑付,成为关注的焦点。事实上,在“降杠杆”及对影子银行规范的政策环境下,“诚至金开1号”兑付危机事件已经被赋予了更多的意义。
巴克莱银行在一份报告中表示,基于以下几点判断,监管机构可能允许信托产品违约:第一,推动金融体系改革,灌输正确的风险定价,这是一个不错的机会;第二,有关部门要控制信托业务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当这种增长涉及高风险产品的担保;第三,在投入到投资项目中的每一个信托产品都是透明的,因此,关于不正当的投资行为如资金池投资的诉讼将会有更少的空间;第四不同于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的买家是高净值投资者(通常可投资资产300万元或以上),这些人应该了解投资风险。
巴克莱银行在这份报告中声称,信托产品违约可能对中国的金融业和金融机构的产生引发一些短期的负面影响。然而,这将利于金融体系的长期健康发展,因为违约可以看作是减少金融机构对投资产品的隐性担保一步,亦可以增加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纠正投资产品定价为风险导向型。
中金公司则认为,“此次事件最有可能的处置方式是在到期日兑付部分利息,剩余部分采取延期的方法。”鉴于金融风险的传递性,如果打破刚性兑付,金融体系受到的冲击将大于测算。打破刚性兑付需要建立配套保护机制,特别是问题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
而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高管则表示:“现在,在资产管理行业,除了要强调买者自负之外,更应该强调卖者有责,要真正做到了解所开发的产品和客户。”
“国内的信托行业,是在蛮荒中度过了他的少年时期,但现在已经进入10万亿时代,不能还停留在过去那个阶段。”这位信托公司高管说:“现在该有一个底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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