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徐岚) 央行昨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促进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需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该比例不得低于5%。
宏源证券 分析师昨日接受信息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资产证券化自2013年启动第三轮试点之后,监管方面的协调已不再是其障碍,取而代之的是市场利率的飙高,让发行机构倍感压力。
2012年5月,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志着停滞4年之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重新开闸。不过公开资料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12月9日发行2013年第一期进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为6.08%,但令人惊讶的是,优先A档、优先B档发行票面利率分别高达6.8%、7.5%。即以发行票面利率与资产池加权平均贷款年利率比较,进出口银行此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有约0.72到1.42个百分点的“贴息”。
在此背景下,有分析人士认为,此轮银行的基础资产基本上要求为优质资产,贷款利率本不高;但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利率又长时间高企,大幅挤压了银行收益。流动性紧缺之下个别银行甚至不得不“贴息”发行,如果情况继续下去,第三轮试点规模在2014年年中发行完毕,可能会有难度。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 基础资产比例不得低于5%
央行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按以下要求保留基础资产信用风险:
持有由其发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全部发行规模的5%;
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持有,且应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
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央行称,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可按照上述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风险自留的具体方式。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原则上应担任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贷款服务机构,切实履行贷款服务合同各项约定。
作者:徐岚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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