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你有没有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你的信用卡消费记录是否会由他人帮你签名?北仑法院近日判决的一起案子给我们提了个醒,信用卡不要随便借给他人。
2010年,潘某申办了一张信用卡,最初的信用额度不到2万元。潘某填写了一份申请书,表示接受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两年后,潘某将卡给了朋友刘某。据银行系统显示,此卡之后产生了一笔6万元的刷卡消费记录。
还款义务,自然落在卡主潘某身上。
钱不是他用的,他也没有在POS单上签过字,为什么要他还钱?潘某不服,向银行提出异议,同时报警称刘某诈骗。
今年8月,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方承担刘某刷掉的6万元及利息。
银行进行答辩并提起反诉,认为可能是潘某将卡擅自借给开店的刘某使用,刘某在自己店内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且该笔消费并非在银行刷取,所以银行方面并不知晓也无从预防这笔费用的产生。
当潘某向银行提出异议后,银行配合潘某向收单银行调取单据,但由于刘某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而无从获取留存的POS单。
银行认为,是潘某违反协议约定,将卡和密码给他人使用,造成这笔消费,理应自行承担。银行反诉要求潘某偿还信用卡消费借款及利息。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借卡给他人、假冒签名消费是否成立等问题产生争议。
北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中的消费问题,是由于潘某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产生的,违反了协议约定,潘某的诉求没有依据,予以驳回。银行反诉潘某归还信用卡消费借款及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
另外,潘某认为POS单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不符却产生了消费,与商户有关,认为商户需要承担责任,可向相应商户主张权利。
本报通讯员 北璎 本报记者 陈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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