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门君诚 少年使用捡来的一张身份证在南海桂城多家银行办理借记卡,后被识破,被警方当场抓获。南海法院一审认为,其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12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南海桂城,持一张捡来的居民身份证,先后在多家银行申请开户,办理银行卡以便其使用,申请表上的签名都由其冒签。而后,李某被某银行工作人员发觉并报案,警方现场将其抓获,从其身上起获银行卡4张及用于开卡的1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建议判处被告人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争论焦点]
借记卡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裁判的焦点在于借记卡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不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将借记卡扩大解释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违反罪刑法定的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终法院采信第二种意见,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借记卡,侵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秩序,构成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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