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王文佳) 昨日,银监会正式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制度上确立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动态持续管理、任职资格终止等全流程监管模式,是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基础性规章。据悉,《办法》将自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
其中,《办法》规定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八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另外,《办法》还明确提出,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或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或者与亲属、所控股的股东单位、配偶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
银监会表示,《办法》与之前的规章相比,内容更加完备具体。任职资格管理方面,除了对董事、高管人员准入条件程序等进行规定外,还规定了持续监管的内容。任职资格终止方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监管实际需要,明确了任职资格撤销、失效等终止形式。
作者:王文佳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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