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堂
法官提醒,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银行卡密码应有区别且要保密,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越秀区法院受理了多起涉及手机银行业务的案件,案情均为储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后,被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银行转账诈骗钱财。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储户对手机银行业务不了解的漏洞,混淆“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及银行卡的密码区别,诱使储户按照其指示开通银行卡手机银行业务,并设置其指定密码,由此获取对该账户的控制权,再以贷款抵押为名,骗使储户在该账户中存入资金,从而窃取储户财产。有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储户不熟悉手机银行业务,在获知前两者的密码后以把储户银行卡内的存款转走方式进行诈骗。被害人财产受损后,起诉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银行要求赔偿损失。
越秀法院民二庭李金留法官对此种类型的案件分析表示,储户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银行追索经济损失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因如下:一方面,由于储户在向银行申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时,都会在银行提供的《领用协议》和《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协议》等协议上签字确认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该等协议,而银行一般也是在《申请回执》中紧挨储户签名位置上方,用明显的有色(与协议主文不同的颜色)字体进行风险提示,因此银行在为储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过程中并无过错,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而且在储户使用手机银行业务过程中银行必须按照储户的指令进行转账,银行正确履行了储蓄存款合同义务,银行亦无任何过错,故银行通常不承担任何过错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是储户自己泄露了银行存款业务信息,应当自行承担由于自身过错而导致的转账被骗的所有后果和责任。
针对该种犯罪手法,李金留法官提醒市民注意防范:第一,不要轻易相信一些提供贷款的短信和电话,如需贷款,应到相关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或者拨打银行免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在使用手机银行时,要提高警惕,最好先到银行了解具体操作流程,谨防欺诈,如无法了解,不开通为宜。第二,银行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手机银行的管理制度,增强手机银行的安全性,向广大群众宣传有关手机银行业务的知识,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赵璐璐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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