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谢绝承保通知书 |
因规定一张保单一年只能贷款四次而产生的纠纷案,客户陈女士让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坐上被告席,经历多次庭审至今还仍未有判决。然而,近日中国人寿的一纸谢绝承保通知书,再次激怒了这位有着13年保险消费经验的投保达人。
对于苏州籍的陈女士来说,自今年4月以来,和中国人寿的保单借款纠纷让她走向了维权打官司的道路。用陈女士的话来说,她俨然已经从一位热衷于保险理财、非常认可保险的保险消费者历练成一位维权斗士。
国寿谢绝承保欲退保
陈女士向搜狐理财记者表示,她于8月14号在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购买16万元的国寿鑫丰两全保险,但8月16日接到苏州分公司客服电话要求我在合同外再与他们苏州分公司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即所谓的告知书,内容就是一张保单限借4次且还款不得用信用卡,否则将把她的保单做退保处理。(见上图)
在陈女士看来,这是霸道欺压投保人的可耻行为,她坚决不会同意并强烈抗议这种霸道行径横行保险市场。“我保费已交并适时到国寿分公司帐户,他们收了钱签了电子保单却再拒保,实属无赖行为,更何况我与苏州分公司还有承诺书及协议书的约定呢。”
北京市万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褚中喜律师在接受搜狐理财记者采访时指出,中国人寿单方面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签订保险合同后又单方面退保并不合法。
褚中喜指出,既然陈女士再次投保,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保险合同一旦签订成立,就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双方来说都应该有约束力,而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提出签订补充协议,必要要经双方同意,否则就是单方违约,投保人有权向法院起诉。
一场承诺书引起的官司
事实上,陈女士提及的承诺书及协议书,还要追溯于2011年。
陈女士是中国人寿10多年的老客户,一直利用中国人寿的保单贷款偿还信用卡欠款,2011年5月1日,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首次限制用POS机还款,陈女士对此不满,最终,2012年1月,中国人寿对陈女士作出承诺并达成协议。
承诺书及协议书均说明: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承诺对陈女士及其先生的所有保单有效期内均同意其通过信用卡进行保费交费和借款还款业务,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32年1月19日。
然而,在今年4月份,当陈女士来到中国人寿苏州新区分公司办理保单借款时,被告知公司总部新出规定:一张保单一年限借4次,且拒绝其用信用卡刷卡的方式还贷。因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寿告上法庭,其目的非常简单——请求法庭判令保险公司取消借款次数限制并接受信用卡偿还借款。
事实上,如果不是亲眼所见陈女士投保的各类保单,很难想象她的全方位保险理财意识。自2001年至今,陈女士全家人有100多张保单,基于以往良好的信用记录,她在银行有120万的信用额度,而各家保险公司交了近170万元的保费。
就算陈女士与中国人寿深陷官司,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在各渠道封堵她的投保权限,却无法改变她对保险理财的热衷,她仍然会购买全方位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进行各种保险理财配置。
“我与中国人寿限借限还的政策对抗了两个月,我与国寿及江苏、苏州两地保监局声嘶力竭的抗议,发了几十份邮件打了无数个电话,没有一个人听我把问题说清楚 ,大家有维权意识的同时,要有风险保障的意识,市场的不诚信并不能把保险的保障功能全盘否决。” 陈女士告诉记者。
保监局:法律法规无保单借款限次规定
记者在苏州保监分局发给陈女士的投诉回复信上看到这样的情况陈述:2013年4月18日,苏州市民陈某某因对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限制其保单一年借款次数不超过4次的规定不满,向我局进行信访投诉(苏州信字〔2013〕108号)。经过我局调查,目前我国法律和保险监管规定中并无关于保单借款次数的限制性规定,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属于其与中国人寿苏州市分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
苏州保监局称,按照《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相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不在我局受理范围内。据此我局依法对陈女士进行了明确答复(苏州保监信告〔2013〕108号),建议其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等途径解决。而2013年8月26日,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回复陈女士信访投诉的告知书上称,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已将来信转送中国人寿,并要求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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