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帆 邱晨 吴秋月) 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创史上新高,为缓解应届高校毕业生“史上最难就业季”压力,市地税部门主动服务,通过开展“税法进校园”活动深入大中专院校,广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在活动现场,记者发现应届毕业生的疑问多集中在开业登记、纳税申报、社保缴纳、税收优惠等方面。记者对此向市地税局进行了采访。
市地税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市地税提醒,高校毕业生考虑并决定自主创业,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先办理“两证”。学生可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经学校审核确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再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获得上述“两证”后到税务机关办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减免申请手续,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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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明确: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而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其中就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须先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表,由所在高校进行网上信息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核实后,向高校毕业生发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并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中将其标注为“已领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人员相应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信息时报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张帆 邱晨 吴秋月
作者:叶静 张帆 邱晨 吴秋月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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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张帆邱晨吴秋月)今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量创史上新高,为缓解应届高校毕业生“史上最难就业季”压力,市地税部门主动服务,通过开展“税法进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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