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吴某辩称,其与周某仅是情人关系,涉案的中奖彩票系自己出资购买,只是参考了周某的意见改号,改的号码记不清楚了。后其持中奖彩票至省福彩中心领奖。中奖彩票由其自己购买并持有,周某所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周某与吴某系2012年通过微信相识并往来,两人虽各有家庭,但关系较亲密。2012年11月24日晚7点半左右,周某与吴某进入位于宜兴市张渚汽车站正对面的站点编号32023806的中国福利彩票投注站。该投注站内电子出票3张,其中流水号39的彩票最后一位号码中有数字15,为涉案的中奖彩票。
此案的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中,彩票的购买是吴某与周某共同起意,共同参与,为共同行为,双方当时一般不可能对彩票的权属作出明确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分割办法的情况下,将扣除税费后的奖金466余万元平均分割,因该笔奖金已由吴某全部领取,周某自认已收吴林俊20万元,吴某仍需返还周某213余万元。
据悉,彩票是国家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而特许专门机构销售,供人们自愿选择和购买,并按照事前公布的规则取得中奖权利的有价凭证。即彩票是一种有价凭证,不记名,不挂失,中奖具有极大的偶然性,宜兴法院综合各方因素,故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如上判决。(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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