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所指的是,近日下发的《2013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要点》,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除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外,不得通过购买平台公司债券、短融、中票、信托产品等方式向平台提供融资。这份监管规定同时也就此类机构投资信托、理财产品等进行严格限制。
记者调查发现,风格激进的农信社,甚至将持有城投债的比例提升至40%-50%以上,但其对城投债的风险把控能力却不强。
上述银监人士认为,信托、理财或高息城投债是投资银行的重点业务,农信社等机构不能变成投资银行;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定位是服务于“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不能过多涉及与调控违背的业务。
冲击城投债需求
“一些风格激进的农信社,持有的平台公司债券品种占其债券投资规模的比例非常高,达到50%-60%。”4月2日,西南某农商行一位债券交易员向记者表示。
这种说法得到另一家农信社资金部负责人的印证。“即使保守估计,也不会低于40%,这在众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属于普遍现象。”他说,原因在于,农信社的债券资金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高票息品种会有很大吸引力。
另外,记者调查了解到,上述新规的冲击将主要体现在地县级农信社的自主债券投资部分。上述债券交易员向记者表示,现在不少农信社的资金是委托省联社统一进行债券投资,之前对省联社的监管规定就是只能投3A级企业债品种,但很多城投债评级都在AA至AA+。
西南一家省联社的人士也向记者表示,“省级联社除了金融债、国债,目前只投3A级企业债,平台的债券品种一直都没有买。”
作为城投债的投资主力之一,上海一位险资投资经理向记者表示,新规执行后,肯定会对城投债未来的需求造成不小冲击,因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既是这类低评级的高票息品种的重要投资主体之一,也是主要的代持机构。
中投证券认为,需求降低会导致城投债收益率上行。当前低资质城投债的信用利差已降至低位,上述政策或成为城投债收益率分化的催化剂。上海一股份行资金部人士也赞同这一说法,“如果收益率上升,可能会开始关注这类债券品种的投资机会。”
另外,在不少债市人士看来,这项新规也可以将平台的融资风险从银行间市场转移出去,避免过多风险累积于农信社等中小银行机构。
上述险资投资经理进一步解释,因为众多城投债品种都是跨市场交易,除农信社等中小银行外,券商集合理财、基金等机构就是持有的主体,因此风险可能会逐步转移至在交易所交易的这类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身上。
热衷信托产品
除了城投债,信托等理财产品也成农信社的爱好。
2012年11月底,湖南信托与湖南省农信社衡阳地区衡南、衡山、石鼓、株晖四家分社签订了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四家机构合计认购湖南信托6亿元的单一资金信托产品,资金主要用于湖南艺术学校整体搬迁和配套项目的贷款融资。
农信社通过信托产品将资金投向非农领域的类似案例比比皆是。《银行家》杂志的一篇分析文章披露,截至2012年6月末,中部某省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购买信托产品达202亿元,占各项投资的29.7%,其中投向涉农相关行业的金额为零,直接投向房地产行业的信托产品余额31亿元,占全部信托产品的15.3%。
还有的农信社甚至以购买15亿元信托收益权方式,变相向一家重组更名的退出类平台公司发放大额贷款。
部分农信社人士对这类产品的想法是,通过信托产品的渠道,既支持地方重点项目建设,也拓展农信社富余资金的运用渠道,增加收入,同时提升社会地位。
不过,上述监管部门人士认为,很多农信社只是看到最近两年理财、信托等业务带来高收益回报,没有完全注意到其中风险。因此新的监管要求规定,不得挤占信贷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严禁省联社组织辖内机构集中购买或抽调基层资金购买理财和信托产品等内容。
针对信托产品投资的风险,记者了解到,就在2012年末,中部一家省联社曾就当地农信社购买信托产品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虽然信托业务总体运行良好,但存在超过资本比例约束、难以了解项目方真实经营情况、经济下行带来风险等问题。
为此,该省联社还专门要求在三个方面进行风险管控,一是每月要对资金用途、项目进展、风控情况等进行实地跟踪检查;二是进行专账管理,对资金划拨、流向、回笼等情况做到实时监控掌握;三是做好重要要素管理。对合同条款与业务现状的变化、对抵押物、第二还款来源等要素加强监控。
“此次监管新规就是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规避上述风险,将更多信贷资金引导到"三农"领域和县域经济。”上述监管人士称,机构即使需要持有这类资产组合,前提也必须是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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