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骗赔花样多 深查细究现真相
2013年03月28日13:24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原标题 [造假骗赔花样多 深查细究现真相]
沈摩东
人保财险福建省龙岩市分公司坚持“依法合规创造价值”理念,逐级签订依法合规责任状,提高全员依法合规意识,在努力提高理赔案件处理速度和客户满意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心和理赔法律管控,实施理赔线全员培训,增强理赔人员识假防骗责任意识,把握技巧,加强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取得支持,成立案件处理专家组并实行专家组挂钩培养年轻员工机制,加大反保险诈骗工作力度,有效遏制了造假骗赔现象。截至3月20日,查获反诈骗案件近十起,堵截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10多万元。从查获的造假骗赔案件看,有以下几种类型。
醉驾肇事 延时报案
1月1日凌晨3时许,朱某驾驶闽FK××××号轿车经过龙岩新罗区韭菜园豪斯顿酒店附近时,追尾第三者车辆闽FQ××××和闽F×××××,造成本车前部受损严重、第三者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没有第一时间向公司报案,而是在第二天下午15时直接将受损车辆拉到4S店要求公司定损。公司定损人员发现朱某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立即将案件移交重案组调查。重案组工作人员立即到新罗区交巡警大队调取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发现朱某当时逃离事故现场,叫另一名男子到现场代为处理该事故。获取这一证据后,重案组工作人员在交警人员的配合下,与朱某进行了耐心沟通,朱某最终承认为醉酒肇事,并签了放弃索赔书。该起醉酒案件的成功查处,公司避免直接经济损失近25万元。
老车自燃 未保索赔
2月11日,闽FDQ×××小车在长汀县南薰亭路段因碰撞引起火灾,造成整车烧毁,要求查勘。公司查勘员接到报案到达现场后,发现该车2003年注册,使用年限很长,且车身没有任何碰撞痕迹,基本可以断定是车辆自身电气或线路原因而导致的自燃。经查承保情况,该车未保自燃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为使拒赔证据更充分,公司将该案件提请长汀县消防大队鉴定。2月25日,县消防大队鉴定得出结论,认为该起事故的原因是自燃。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查勘员耐心地向客户摆事实讲道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客户最后接受拒赔决定。该起汽车自燃案件成功拒赔,公司避免经济损失3万余元。
伪造现场 企图骗赔
2月28日晚10时30分左右,公司查勘员接95518调度,闽FDB×××轿车在长汀县妇幼保健院门口碰撞停放在该处的货车,造成本车损坏而对方车辆无损的事故,要求查勘。查勘员到达现场后,仔细观察分析,发现出险路段为宽阔的水泥路面,碰撞接触面正好与货车尾部对齐,且出险时间晚上10时以后,路上行人稀少,查勘员意识到这极有可能是伪造的现场。带着这些疑点,查勘员走访了现场周围的人员,证明之前的判断是正确的。根据掌握的事实,查勘员耐心地向客户说明故意制造现场骗取保险赔款的危害与法律后果。通过说服教育,客户终于承认了故意制造现场的事实,并作销案处理,公司避免了近5000元的损失。
酒驾出险 他人顶替
2月10日晚20时许,公司95518专线接到报案称,陈某驾驶闽FH07×××号轿车在雁石大吉加油站附近碰撞路边树木,造成本车严重受损及第三者树木、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查勘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发现道路通行能力及天气情况相当好,陈某却说事故系能见度差导致事故车辆直接冲向路边,损失严重。经查,现场却没有刹车痕迹,有悖常理。初步认定本案有酒后驾驶叫他人顶包的嫌疑,立即请求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交警中队介入调查,抽取陈某血液与车内的血液进行比对,以确认实际驾驶员。得知此案情况特殊后,民警高度重视,将陈某带回交警中队做详细询问笔录,陈某一直咬定就是他驾驶肇事车出险。后经血液检测对比,陈某血液与车内血迹完全不符。在充分证据面前,经过重案组人员的多次耐心沟通劝解,晓以利害,陈某最终将肇事车驾驶员郭某酒驾出险后叫其顶替的事实真相全盘托出,并主动叫郭某3月19日到公司签了放弃索赔书。此次运用血液鉴定告破酒后驾车肇事后由他人顶替骗赔案件的成功破获,公司避免经济损失37万余元。
伪造证明 意图多赔
3月初,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龙岩人保财险公司胜诉,从而成功堵截一起第三者人伤虚假证明骗赔案件,减损赔款64512元。
2011年11月26日,黄某驾驶小型客车在连城县揭乐乡碰刮行人李某,造成李某受伤致残、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2012年10月10日,原告李某向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连城人保财险公司和黄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99537.02元。李某系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的村民,但诉讼中主张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即主张残疾赔偿金为24907元/年×4年=99628元,并提供了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排头村民委员会和长安物业公司两份证明佐证,该两份证明的内容均提到李某于2010年2月至证明出具之日(两份证明落款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在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西湖路68号照看外甥女。
接到诉讼后,龙岩人保财险公司代理律师与公司员工一同就李某居住地和工作地展开仔细调查。先是前往新罗区龙腾路西湖园小区找到李某二女儿居住的房子,发现该房子登记在她公公沈某的名下,李某并没有在该小区居住。后到连城县揭乐乡揭乐村进行走访了解到,李某长期居住在村里,以种地为生,平日闲暇时帮人打一些小工。他育有三女二男,大女儿嫁隔壁村,二女儿嫁龙岩,另一女儿和两个儿子均没有成家,还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和90多岁的老奶奶。因此作为家中的主要劳动力,他不可能丢下一大家子进城到龙岩帮二女儿带小孩。调查人员到村委会要求开证明,但村委会不予配合,无法获取李某长期在村里居住并未进城到龙岩带孩子的书面证据。通过调查,龙岩人保财险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李某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其在龙岩居住并带小孩的相关证据证明内容是虚假的,并在开庭审理前与经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但经办法官却认为李某已提供相关证据,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才行。
面对证据上的劣势,在庭审过程中,龙岩人保财险公司代理律师发现李某交通事故受伤住院37天,且两处骨折伤情较重,出院后应当是在家休养,不可能带孩子,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所体现的出院后还在带孩子直到2012年6月28日的内容显然不符合事实。凭借多年的应诉技巧,代理律师巧妙地向李某二女儿发问李某交通事故受伤住院37天是谁照顾的,她很爽快地回答是由李某的妻子照顾,李某嫁隔壁村的大女儿也经常回家照看父亲,她的证词与李某在龙岩居住帮带外甥女两份证明自相矛盾。
经过双方法庭辩论,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提供的两份证明材料不真实,判决李某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即应为35116元。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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