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配套制度将陆续“落地”
2013年03月21日15:00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原标题 [《农业保险条例》配套制度将陆续“落地”]
本报记者 李画 见习记者 杜菲
记者从3月19日保监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包括市场准入资格制度、产品管理制度、准备金和财务核算办法、农业再保险制度等多个与《农业保险条例》相配套的制度或将于近期陆续颁布。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说,《农业保险条例》中对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资格做了一些规定,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细化的内容,现在已经征求过意见,将在近期推出。
农业保险在前期试点中,主要由人保财险、中华保险,以及几家专业性农险公司承保,这几家公司的农险业务占全部农险业务96%-97%的市场份额。近两年来,一些保险公司陆续开始进入农险市场,经营主体由2007年的6家增加到目前的25家。
“农业保险市场对所有保险公司都是开放的。”董波说,一方面,我们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完善相关的市场准入标准,增强市场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也要让市场有序竞争,在为投保企业和农户提供多种选择的同时,保护农民利益。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特殊性,因此下一步保监会计划结合试点经验,制定更具有指向性的规定来强化对农业保险产品的监管。具体来说,对农险产品的要求是通俗简单、保障全面,以及保障充分等。
此外,董波还表示,保监会正在推进准备金和财务核算办法。由于农业保险特别是种植业保险具有季节性和生命周期,因此在准备金计算和财务核算过程中,与其他险种有很大差异。制定差异化准备金提取方式,将有利于真实反映农险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董波说,我们还要进一步推动对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设。农业就像是一个露天工厂,面临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在积极推动巨灾风险机制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强农险公司的再保险管理。通过再保险安排,达到分散风险,让从事农险经营的公司保持财务稳健、持续发展的目的。
“总之,由于《农业保险条例》中有些内容只做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因此还需要加以完善细化,需要若干配套的制度来支撑。”董波说。
2012年11月,国务院公布了《农业保险条例》,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给予保险费补贴,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条例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自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在内蒙古、吉林等六省区开展保费补贴试点以来,到2012年底,中央财政补贴的省份已扩大到全国所有省市。补贴品种从玉米、水稻等6种扩大到15种。2012年,农险保费收入达240.13亿元,承担保险责任金额达9006亿元。2012年,共向2818万农户支付赔款148亿元,户均赔款526元,占农民人均收入的7%。此外,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目前共有农险产品500多个,覆盖了90类品种。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络不断完善,人工干预天气、无人机航拍等新技术不断引入。在农险的带动下,农房保险、农机具保险等涉农险种也得到快速发展。
不过,在过去几年的农险经营中,“封顶赔付”和“平均赔付”屡禁不止,损害了投保农户的利益。董波说,这些都不符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因此,条例中对于“封顶赔付”和“平均赔付”予以明确禁止。
“作为监管部门,我们也坚决制止这样的行为。如果发生保单列明的风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必须按照合同进行赔偿。”董波说。此外,我们还要求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中的经营风险,并在充分运用已有的财政巨灾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分保化解风险。
此外,针对农险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董波说,保监会将推动保险公司通过改善产品来提高保障水平,目前包括苏南、新疆等地的部分产品已经开展了试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突破。此外,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不但涉及到保险企业承担风险的问题,还涉及到中央、地方财政补贴的问题。因此,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的综合财力和实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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