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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董事长赖小民提案:加快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

2013年03月11日09:16
来源:搜狐理财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提交4项人大议案,分别为"关于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加大引入民营资本大力发展中小(社区)银行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推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扩大业务范围,办成真正的资产管理公司的建议"、"关于尽快制订《金融控股公司

法》的议案"、"关于进一步发挥金融促进中部崛起作用的建议"。

       在关于尽快制订《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议案中, 赖小民指出,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业务创新缺乏正确引导、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等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还可能由于缺乏系统性行业指导、内部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

  他建议,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尝试创新更高层次的综合化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安排及监管方法,加强风险防火墙建设,有效推动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防范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当前中央大力倡导法治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更应该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法制建设,尽快研究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

  附:关于加快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议案

  一、 金融综合化经营的现状与趋势

  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日、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继出台法律允许商业银行突破分业经营界限,参与证券、信托、保险等业务。而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加深,中国金融业面临的竞争与创新压力也不断增加,综合化经营的要求和动力日益增强。2006年,我国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金融业开始从“分业”向“综合经营”渐变:银行、保险等多种类型金融机构不约而同地把“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自己的发展取向,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逐渐发展出多种较为成熟的金融控股公司形态。

  金融综合化经营已是全球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国也在金融综合化经营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和有益的实践探索。目前,在我国有以下几种形式的金融综合化经营实践:第一种是商业银行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探索,如工商银行,通过控股工银金融租赁、工银瑞信基金、工银国际、工银东亚等子公司实现了对租赁、基金、证券、投资等多领域的布局;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北京银行等各类银行也均在综合金融领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第二种是保险企业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探索,其中以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两大巨头为首, 中国平安具有保险、银行和投资三大业务板块,12家子公司,囊括了财险、寿险、产险、银行、信托、证券投资和资产管理等众多业务品种。第三种是以央企为代表的各类实体经济企业在综合金融领域的探索和实践,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华润集团、中国石油宝钢集团等,中信集团的非金融业务涉及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工程承包、资源能源、制造业、信息产业等领域,发展稳定,而金融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基金、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第四种是以中国华融为代表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化转型创新发展过程中业已形成的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和市场化、多元化、综合化、国际化的转型发展大趋势,如中国华融已经圆满完成了股份制改革,旗下已经拥有了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金融租赁、华融国际信托、华融期货、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综合化金融服务实体,具有了明显的综合金融控股特色。第五种是地方政府重视金融发展,整合地方金融资源,对控股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进行重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国际集团等。这些机构在市场化、多元化的综合金融经营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形成了金融业的发展大趋势。

  然而,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地位不明确、业务创新缺乏正确引导、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等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健康发展,还可能由于缺乏系统性行业指导、内部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等问题,引发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尝试创新更高层次的综合化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安排及监管方法,加强风险防火墙建设,有效推动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防范其带来的潜在风险。尤其是当前中央大力倡导法治化、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更应该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法制建设,尽快研究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规范综合金融行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发展。

  二、 建议及理由

  (一) 建议

  基于上述认识,建议尽快研究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在全面整理现有涉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相关立法的基础上,联合起草《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为法律性规范,作为《公司法》的特别法,协调好与《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之间的关系。《金融控股公司法》草案的起草可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

  (二)理由

  1、综合化经营是我国金融机构立足本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需要

  金融控股公司可整合资源、客户、信息技术和服务渠道,发挥协同优势,以“组合拳”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综合金融服务,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能在集团内部有效分散经营风险,通过获取较之单一性金融机构更为稳定的流动性,从而减小经济周期对集团利润的影响。不管从深入参与全球化竞争来看,还是更好适应国内需求与市场竞争来看,综合经营都是必然选择。

  2、制定特别法是金融控股公司拥有明确法律地位,完善司法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法制化建设的必然结果

  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金融法制基本改革,提升经营效率及国际竞争力,已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多元化及全球化潮流下的必然要求,而《金融控股公司法》也成为金融现代化发展必须的法制架构。虽然我国现实已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但迄今开展业务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金融法律规范监管,缺乏综合金融经营大的法律规范,缺乏明确其市场地位、赋予其合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特别法律规范,为弥补法律缺位,使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经营有法可依,现在制订特别法条件成熟,恰逢其时,非常必要。

  3、指导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经营、开展业务创新,提升金融业整体水平是特别法的重要使命

  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因缺少法律层面的清晰定位,在开展创新业务、完善多元化经营的路子上只能“摸着石头过河”,不利于防控经营风险。制定特别法有助于监管部门明确要求,指导金融控股公司综合化经营、理解政策、依法合规开展各项创新业务,提升综合竞争力,助推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更有利于引导和规范综合金融经营依法合规发展。

  4、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制度,加强综合经营业务防火墙建设,防范集团性潜在风险是制订特别法的重要意义

  现阶段分业经营状况下,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不同金融行业实施分业监管,设立“法人防火墙”,以隔离行业间的风险传递、降低经营风险,这有其历史的合理必然。但是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却对我国金融业目前监管框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特别是针对前述现阶段监管制度不完善情况,应在分业监管基础上制定特别法,尝试建立更有效的综合化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安排及监管方法,有效防范综合经营带来的潜在风险。

  因此,当前综合金融经营发展大趋势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尽快研究制订出台《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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