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法规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 近年来,期货市场推出了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品在积极准备当中;上市了多个商品期货品种,初步形成了覆盖国计民生多个领域的大宗商品期货市场。与此相对应的是,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始终以行政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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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基础,其法律位阶和效力不够,不能满足期货市场创新发展的深层次法制需求,期货市场发展亟须一部基本法作为长远发展的法制保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已将《期货法》纳入其中,前期在人大财经委和中国证监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形成一个初步草案。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快推进《期货法》的制定工作,力争早日出台。
二、《期货法》制定工作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发展,我国期货市场逐步进入了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经济功能日益显现的良性轨道。
近年来,期货市场更是持续稳定规范发展:一是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如2012年期货市场成交14.5亿手,同比增长37.6%;成交金额171.1万亿元,同比增长24.4%。二是期货市场品种结构日趋完善,2010年成功推出股指期货,结束了我国期货市场只有商品期货的历史。三是期货品种数量不断增加,如过去5年来新上市了13个商品期货品种,目前期货品种涵盖了
农产品[6.00 2.04% 资金 研报]、金属、能源、化工、金融等国民经济的主要产业和金融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商品和金融期货品种体系。期货市场作为风险管理的专业市场,已经成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之一。但期货市场始终以《条例》为基础进行规范,存在诸多问题,满足不了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创新发展,《期货法》制定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条例》法律位阶较低、规范内容有限,无法满足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目前,期货市场形成了以《条例》为中心,两个司法解释、若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自律规则组成的期货市场法规体系。但期货市场法律体系位阶较低,世界银行[微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微博]在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性评估(FSAP)中,明确指出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层级不够。
同时,《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囿于《立法法》的规定,缺少对期货市场基础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规范,也无法实现期货市场特别制度与《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等普通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二)我国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到质的提升需要《期货法》提供法律支撑。
经过多年的发展,期货市场已经从“盲目发展阶段”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亟须《期货法》支撑期货市场实现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的转变。
一是伴随我国股指期货推出并历经市场检验的若干制度创新,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分级结算制度等,亟待以法律形式加以吸收和固化。
二是近年来,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逐步放开、期货公司获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市场“混业经营”初露端倪,需要《期货法》对混业经营监管作出前瞻性规定。
三是为了提升我国对原油、铁矿石等国际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保障我国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国民经济的稳健运行,期货市场将进一步创新发展有关铁矿石、动力煤等战略性期货品种,加大对碳排放权、指数、期权等新兴交易工具的研发,需要《期货法》从基本制度上予以保障。
(三)要处理好证券与期货监管的边界,需要《期货法》予以厘清。
证券与期货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的两大传统领域,一般界限清晰,证券与期货分别立法也是境外成熟市场早期的典型做法。但随着股票期权与指数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证券与期货业务上出现了交叉,在监管上产生了冲突。境外成熟市场或者选择在立法规范中进行分工,或者通过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来应对。
我国证券交易所正在进行股票期权产品创新、期货交易所正在进行商品期权和股指期权创新,有关期权产品的监管主体、交易场所等不够明确,可能影响市场发展。《证券法》主要规范传统的股票、公司债[144.38 0.03%]券等。《条例》目前规范的主要是场内期货交易。对于“证券型”证券衍生品种和“契约型”证券衍生产品的界定和调整分工、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规范等问题在法律层面缺乏清晰的规定。当前,在我国制定统一的金融商品监管法律的时机还不成熟,通过《期货法》明确相关证券衍生品种的基本制度,不失为一个可行的选择。
三、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鉴于期货立法在前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就进一步推进《期货法》的制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继续将《期货法》的制定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和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尽快推动《期货法》的制定。
二是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证监会参与,进一步开展有关《期货法》制定的调研。其中应当对《期货法》立法宗旨、调整范围、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期货中介机构及服务机构、期货交易及结算的基本规则、风险控制与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期货业协会、监管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基本框架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三是由全国人大相关职能机构牵头,组织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证券市场机构、学者以及其他人士广泛参与的《期货法(建议稿)》起草小组,对全国人大和证监会形成的《期货法(草案)》进行深入研究和详细论证,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期货法(草案)》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侯外林:推动A股纳入国际著名指数
A股能成为国际著名指数的投资标的,不仅将有效扩大中国资本[3.05 -7.58%]市场的国际影响,还将有助于吸引境外长期机构投资者、优化A股市场投资者结构、推动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大大加快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
以全球著名的MSCI新兴市场指数为例,根据其编制规则,如果将A股纳入指数,A股将占14%的份额。目前全球跟踪MSCI新兴市场的资产大约为2.3万亿美元,以14%的比例推算,投资A股的资产将超过3000亿美元。
但在当前我国相关制度框架下,将A股纳入此类指数还存在一些障碍:
第一,QFII额度障碍。目前我国QFII总额度为800亿美元,单一QFII的额度为10亿美元,如不能大幅提高,投资者将无法根据成份股占比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从而满足资产配置需求。
第二,资金流动障碍。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时需根据自身意愿随时调动资金,公募资金要满足投资者的每日申购赎回,交易所交易基金更是有实时需求。但我国对QFII资金汇划限制较严格,投资本金锁定期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一年。锁定期结束后,每周可汇划资金,每月累计净汇出资金不得超过上年底基金境内资产的20%。由于受到上述限制,投资者在市场时机转变时无法根据需要及时调动资金进出,降低了机构投资者成为QFII的意愿。
第三,资本税方面的障碍。对于QFII机构买卖证券资本利得是否需要计提所得税、是否适用10%税率、今后是否会对既往资本利得进行追溯,在QFII并非收入最终受益人的情况下,是否适用最终受益人所在国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安排)等等,这些问题均尚未定论。资本税政策的不明朗,被境外投资者视为政策风险之一。
鉴于以上原因,根据MSCI对全球客户的咨询,客户均对把A股纳入新兴市场指数持谨慎态度。
为此,建议人民银行、财政部、外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中国资本项下的对外开放相关政策,推动QFII制度改革:
第一、放宽QFII额度总规模上限,允许单个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上限可以突破10亿美元;
第二、参照RQFII的制度安排,允许QFII每日办理汇入汇出本金和收益;缩短QFII资金锁定期,提高QFII资金使用的灵活性;
第三、尽快明确QFII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政策,稳定QFII预期,避免税收不确定性的风险。
(本文系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的两会提案)
(《证券时报》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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