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能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需不需要缴个税?这个问题因为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回答网友提问时的表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争议。对此,北京晨报记者采访保险专家以及税务部门发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需交个税纯属误传。
“保险费”不是“保险金”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近日,有网民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进行提问。纳税服务司对此回复称,“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因此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大病保险需要纳税,简直是骇人听闻!”不少网民表示对于这样的规定“不可理解”。而记者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现,“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而当前业界所谓“保险金”的概念基本等同于“保险赔款”,也就是说不管是普通商业保险,还是大病医疗保险,“保险金”都应该是免税的。记者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同样是,“保险赔偿款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何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与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大相径庭?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保险学会理事朱俊生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民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表述很可能混淆了"保险费"与"保险金"的概念。前面网友提出的问题是"个人需缴纳的",按这个理解应该是"保险费"的概念,而不是"保险金"。”
专家建议商业保险费适度税前扣除 朱俊生表示,如果网民提出的“大病医疗保险”概念是指2012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推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那么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的表示,大病保险费由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基金划出,个人并不需要缴费,根本谈不上税前扣除的问题;如果该网民提出的“大病保险”是指一般的商业大病保险,那么所缴纳的“保险费”是不被税前扣除的。
“但不管是大病保险,还是普通的商业保险,都是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部分,都是为了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所以即使是商业的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也应该给予一定的税前免除额”。
朱俊生认为,如果在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时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就可以通过税收杠杆鼓励人们更多购买市场化的保险,能更多地弥补社会保险保障的不足,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医疗保障的能力。但不能全部减免,否则一些高收入人群可能通过购买大量保险进行避税,有损收入分配的公平,至于具体的减免额度,还需要业界进一步研究。
为什么
谈“税”就色变? 原本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大病保险税”,经过一番糊涂问答,竟然成了社会焦点,多少有些令人哭笑不得。
总结过去,这种近乎谈“税”色变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了。不管是以往争议的“馒头税”、“月饼税”,还是当前的“房产税”、“大病保险税”,在网络高度碎片化的传播下,不管是合理还是不合理,存在还是不存在,几乎都会在一瞬间呈几何级数蹿升为社会热门话题。
西方谚语说,“唯有死亡与税收不可避免”。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照章纳税本应该是“天经地义”之事。但如今,全世界几乎都患上了“恐税病”,不管是在闹债务危机的欧洲,还是党派斗争激烈的美国,政府与公民之间在税收的问题上都已陷入近乎无解的对立僵局,而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对税收的贪婪与民众对福利的渴求这对天生矛盾所引起的。
中国尽管尚未激烈如此,但在税收问题上,往往也是情绪性的宣泄大于理性的探讨,不管是什么税,凡是被拿到坊间去讨论,往往都会被淹没在一堆口水之中。
不可否认,中国公民在税收方面的常识仍不如发达国家,因此在很多问题中,不能真正理解税收所发挥的经济杠杆作用,由此导致大多时候民意的“否决票”换来的仍是政府的“一意孤行”,并造成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
但如果我们一味指责公民缺乏税收常识就把“屎盆子”扣到广大纳税人的头上,显然也是不负责任的。众所周知,国内税收宣传的口号长期以来都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多少年来,财政支出的软约束一直没有多少改善,不仅花到民生方面的钱长期达不到标准,广为诟病的“三公消费”却水涨船高,这又怎么能让用血汗钱纳税的百姓冷静对待?
在税收带来的痛苦指数高于福利带来的幸福指数的情况下,税收成为百姓脑子里最敏感的一根神经,如果居于“庙堂之上”的人知此而不加以抚慰,面对民众的困惑而不能及时的释疑,也就难怪人们冲动地谈“税”色变了。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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