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连发两项资管业务方案
2012年10月08日01:4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国庆节前夕,为配合期货资产管理业务(下称“资管业务”)的顺利推出,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下称《合同指引》)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下称《评估程序》)。这两份指引性文件,曾在业内多次征求意见,其发布与施行则被一些业内人士判定为首批期货资管牌照即将发放的先兆。
中期协依据证监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风险揭示书、客户承诺书、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而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资管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合同指引》所规定的内容,并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且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资管合同文本虽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但不得与“仅是原则性规定”的《合同指引》相抵触。
在正式发布的《合同指引》中,强调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对客户作出取得最低收益或分担损失的承诺或担保。并要求在期货公司资管合同必备条款中载明,委托期间委托资产的亏损在结算后达到起始委托资产的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以约定的方式于结算当日通知客户,而客户在此情形下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提前终止资管委托。且合同约定的前述亏损比例,为“不得超过50%”。
中期协还在《合同指引》中规定,期货公司应在合同中告知客户“可就交易费用的上限与期货公司进行约定”。而此前曾有业内人士告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收费模式,仅限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及业绩提成,而类似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在交易所收取手续费基础上加收经纪业务通道费的收费模式或被监管部门禁止,这在期货公司中一度引起极大争议。
而在中期协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制定的《评估程序》中,强调期货公司不得为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提供资管服务,而投资者属于本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的,应当自签订资管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评估程序》中最令人关注的,还是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类似于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但更加细致的综合评估,满分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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