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部分电视和网络媒体发布有关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的报道,称9月10日起可通过网银购买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财政部昨日回应称,这些报道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符。
财政部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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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60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2012年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售渠道为38家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不能通过网银购买。
根据相关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网上银行销售试点开始时间为11月1日;2012年试点承销团成员为
工商银行、
建设银行和
交通银行。(郑晓波)
作者:郑晓波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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