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股权、不动产投资放宽 “合计”计算提高配置比例
2012年07月26日01:3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大连“闭门会议”之后,保监会近日几乎以“两个工作日一文”的速度发布正式文件。继债权投资和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正式发文之后,昨日,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此次“险资13条”中的第3项《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首先,在投资门槛上,《通知》有一定程度的放宽,要求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而在可动用资金方面,《通知》中明确保险公司重大股权投资和购置自用性不动产,除使用资本金外,还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保险公司非重大股权投资和非自用性不动产投资,可以运用自有资金、责任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在配置比例方面,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方式,账面余额由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调整为10%。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可以自主确定投资标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总管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不动产和股权部分来说,保监会此条款在提高配置比例的同时,允许"合计"计算,这无疑又是对投资比例限制的进一步放宽,不动产和股权是保险公司较为重要的投资渠道,因此配置比例上限的放宽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险资13条"中是我们十分欢迎的一项。”
但保监会表示,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其中,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用其投资的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公司以项目公司股权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该项目公司可用自身资产抵押担保,通过向其保险公司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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