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险调解机制化解医患纠纷
2012年07月16日08:41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朱振龙 本报记者 罗石平
2011年以来,宁夏通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有效缓解了医患矛盾纠纷,得到了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广泛好评。通过这两项机制的建立,在医患之间起到了冲突隔离、纠纷转移和矛盾化解的作用,在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政府推动
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新机制
2011年7月,宁夏保监局与自治区卫生厅、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和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决定组建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宁夏医调委”),并逐步在县(市、区)设立医调委,受理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过程中产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同时在全区范围内按照“六统一”的原则,即公立医院统一参保、统一保险方案、统一工作步骤、统一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价格、统一服务,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
2012年初,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全区统保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专业协助”的总体思路,在全区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平安医院”考核,写入与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状中,要求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首先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统保。
多家共保
有效分散医疗责任风险
宁夏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方案,根据医疗机构的风险转移需求和调赔机制建设需要确定保险责任,其责任范围适度放宽,理赔服务灵活快捷,完全突破传统保险产品的束缚。
宁夏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的保险招标方案和保险条款经省医疗机构保险联席会议审定后,面向社会统一招标,确定保险承保公司。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投保工作在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下,由保险经纪公司牵头组织。保险理赔时,由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协调,代替投保医疗机构向患方进行赔偿。最终,宁夏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由区内4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担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责任保险。
自2012年2月14日固原市人民医院投保宁夏医责险统保的第一单以来,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区已有67家医疗机构投保,其中:一级医疗机构5家,二级医疗机构58家,中心医院3家,民营医院1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投保率达到76.39%。
调赔结合
切实化解医患矛盾纠纷
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1年11月份成立,2012年正式投入运行,凡是购买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需要,组织召开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鉴定会,各行业专家共同评议,进行定责、定损、定赔付,保险公司以宁夏医调委出具的调解协议作为医疗责任保险的最终理赔依据。目前,宁夏医调委已建立了296名医学专家组成的医学专家库和82名法学专家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或者患方通知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及时到达现场,平息事态,引导医患双方进行调处。
2012年上半年,医调委共接待、受理、调解医疗纠纷80余起,电话咨询及上门咨询30余起。正式受理纠纷49件,赔偿诉求金额1547万元,其中涉及患者死亡的纠纷案26起。调解过程中,共组织专家评鉴会24场,协助基层医疗机构提供评鉴意见2起,现场转移重大纠纷20多次。在调解员合情、合理、依法有据的引导下,已结案38件,赔偿金额180万元,结案率76.6%,其中涉及医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的共20件赔案,支付赔款54.6万元,占调解赔偿总额的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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