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查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情况
2012年06月27日08:30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协会脉动
本报讯
为确保《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在全省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创造营销员有序流动,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在山西保监局的指导下,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组织,从5月下旬开始到6月底,在全省开展“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
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预期的效果,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印发了《关于开展“山西省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的指导意见》,对检查小组的组成、检查工作的准备、检查的方式、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及检查工作纪律都进行了统一的规定要求。
此次自律检查,由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及其地市办事处抽调具有较强能力的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太原地区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的检查,各地市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公司是否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全面使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是否严格执行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挂牌展业制度,是否有无证人员以各种形式挂靠做业务。二是是否有未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申请展业证登记注册,就先在公司营销员管理系统中派发工号、上岗展业、领取佣金的情况;公司系统与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营销员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三是营销员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相同项目内容是否一致,纸质档案内容是否符合保监局的规范要求,是否健全。四是公司有无拒绝保险营销员的正常流动,故意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故意拖延办理离司手续的情况。接到保险营销员正式申请的次月起,如无特殊情况,是否在一个月内办完必要的离司手续。五是公司系统中已做离司操作的,是否及时向省行业协会申请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展业证登记。六是是否有与还在其他公司注册的营销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派发工号、允许其上岗展业并支付其佣金的行为。是否有未经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本人同意,未签订代理协议,擅自将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注册为本公司营销员的情况。
检查结束后,确认违约行为,决定违约充分,由省行业协会汇总各自律检查小组检查情况后上报山西保监局,并在全省业内通报。同时,对有违约行为的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择时进行整改追踪检查,确保自律检查效果。(王日权)
查看更多投资理财资讯,请点击进入搜狐理财频道>>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