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2〕18号
当 事 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263、295、297号
主要负责人:张捍东
经查实,2011年2月,投保人许可向你公司了解所购保险产品的情况,你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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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郭渝屏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它金融产品收益进行不当类比,把保险分红与定期存款利息进行比较,把缴纳保费说成是存钱,并不实宣称“作为中长期投资,肯定比银行利息高”。
上述行为有电话录音、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2.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新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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