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团伙4个月套现4900万元 牵涉信用卡千余张
一个福建籍的6人团伙,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利用5台POS机疯狂刷卡2000余笔,套现4900余万元,涉及萍乡市3家银行,牵涉信用卡千余张。5月8日,(江西)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温某等6名嫌疑人提起公诉。
据悉,这也是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萍乡市发生的首例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的非法经营案。
只见招牌不见生意 苦心骗局只为POS机
2011年春节后,位于萍乡市安源区萍安中大道的一家店面悬挂起大大的招牌,上面写着“喜盈门建材经营部”。让周围店家不解的是,几个月下来,这家商铺从未营业过。
前来租用店面的是福建人温某和史某,2月22日,两人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安源工商分局,申请注册了萍乡市安源区喜盈门建材批发经营部(以下简称“喜盈门批发部”),并在工商、税务部门处分别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记证。
同年3月,温某以喜盈门批发部的名义从3家银行申请对公基本结算账户开户,同时成功申请到3台POS机以及对公网银。
与喜盈门批发部情况类似的是,位于该市芦溪县现代商贸城的一处商铺,自从去年4月开始便是“只见招牌不见生意”。这家百姓家居建材店的老板也是温、史两人。通过同样的方式,他们带着营业执照等证件,敲开了当地银行的大门,有两家银行向其发放了POS机。
在陆续得到5台POS机后,温某等人火速行动起来,其中4台POS机快递到福建,而剩下的那台POS机是由陈某开车来萍乡领取。
“自从去年春节前后,我们就商量着用POS机套现了。”据温某交代,他通过陈某认识了史某,“具体分工是我和史某到外地注册商户,以商户名义申请POS机。陈某留在福建,负责刷卡套现、出租机器收租金。”在2011年1月,3人在福州市商议利用POS机套现,约定共同出资18万余元,所得利润三人平分。
店面虽小生意火 5台POS机刷卡2362笔
福州市金樽名都1920室是陈某“工作”的地点。这家毫不起眼的房间在去年3至4月间人头攒动,手握“摇钱树”的陈某便是在此为络绎不绝的持卡人提供刷卡服务,从中赚取刷卡金额1%的手续费。
据介绍,套现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为持卡人提供现金。当持卡人需要现金时,将银行卡交给套现人,在POS机上作虚假刷卡消费,随后银行卡中的资金转到POS机对应的商户账号中,套现人根据“消费”金额向持卡人支付现金并收取一定费用,最后套现人再通过网银将POS机对应账户的资金转到套现人实际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进行资金回笼。另一种方式俗称“养卡”,即当“卡奴”无力偿还透支金额时,由套现人将透支金额还上,并在最短时间内用此卡在POS机上虚假消费,将资金转入套现人商户账户后,再通过网银将这笔款项转到套现人私人账户。
据侦办干警介绍,前来刷卡套现的持卡人大部分是以卡养卡的方式,根据5台POS机账户对应的交易记录显示,刷卡共计2362笔(不含借记卡),单笔刷卡金额从1000元到10万余元不等。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这5台POS机带回福州后,除了由陈某为持卡人刷卡套现外,他们还会将POS短期出租给他人,以收取手续费。到了后期,他们将POS机长期出租给固定的人,由租机人直接为持卡人套现。出租一台POS机一个月的费用在几千元至万余元不等,3人无需动手便可坐等资金轻松入账。
由于刷卡次数频繁且数额不一,嫌疑人的非法获利情况无法得到精确的数字。经过粗略统计,温某从中获利4.8万元、史某获取2.8万元,陈某则赚取2.5万元。而因逾期未归还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无法核查。
涉嫌非法经营罪 6名嫌疑人被公诉
据介绍,利用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在沿海城市已经不是新鲜事,部分地区已形成了产业链。随着2009年国家出台司法解释将银行卡套现犯罪纳入刑事犯罪的打击范畴后,虽犯罪势头得到遏制,但新的作案手法应运而生。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将目光瞄向内陆省份,前往当地申请到POS机后,再将机器带回沿海地区刷卡套现。
“我因为急需用钱,所以找到他们刷卡套现。刷得次数一多我就发现,原来租用他们的POS机比找他们刷卡要便宜得多。”福建籍女子李某最初只是拿自己和丈夫的卡前往金樽名都套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她逐渐意识到,这是一条“生财之道”。2011年4月22日起,李某先后向陈某长期租用了两台POS机,两个月时间里,她共计为他人非法套现970余万元。
与李某类似的是,当地无业男林某以1.5万元一个月的价格,从温某等人手中租用POS机,租用了一间写字楼作为“刷卡公司”,为部分公司套现资金周转,非法为他人套现570余万元。
当地公职人员蔡某租用两台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金额为490余万元。
为了逃避银行监控,温某等人除了购买解码器等专业设备外,还会有意识地做部分金额很小的借记卡刷卡,使得贷记卡和借记卡保持在一定的比例。经统计,这5台POS机在4个月内共计套现4900余万元。
2011年7月18日下午,萍乡市公安机关在该市某酒店内将温、史两人抓获归案。随后,陈某、林某、蔡某相继落网。同年11月15日,李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今年5月8日,该市安源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史某等6名嫌疑人提起公诉。
小知识
200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的这部《解释》明确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则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解释》将原先只能界定为违规的POS机套现行为界定为违法,相应的处罚更严厉。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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