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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不得新增股权不动产等投资

2012年05月15日07: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尽管拓宽险资投资渠道的讨论吸引着整个行业的眼球,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显然仍是限制资金投资范围和规模的硬指标。

  5月14日,保监会发出《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在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财务指标下降的情况下不得开 展新增的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等投资,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应当满足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或者财务指标下降,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不得开展新增投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等状况,推进和加强分类监管。

  事实上,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的保险公司,需满足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的条件。

  然而,在行业高速增长和资本市场不景气拖累投资收益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普遍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滑。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1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0.12%,但对比2010年211.99%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有较大幅度下滑。中国平安2011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6.7%,新华保险通过上市前股东增资和A+H股发行上市,偿付能力充足率升至155.95%,也仅仅略高于150%的二类监管要求。

  而在101家非上市险企中,有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天平汽车、泰康人寿、民生人寿、长城人寿、光大永明以及中英人寿、中荷人寿和中意人寿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150%边缘徘徊。不仅如此,已有12家公司2011年的偿付能力已经处于150%以下,其中天安保险、嘉禾人寿和都邦保险,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是51.56%、-86.21%、-37%。根据此次保监会《通知》的要求,上述公司将很可能与这些投资渠道无缘。

  作者:李唐宁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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