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5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陆俊钊告诉笔者,今年以来,该院已经受理“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3件3人,2011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9件9人。
按下取款键,是犯罪的开始
“我看到别人的卡落在取款机中,就顺手按下了取款键,糊里糊涂就把钱取出来了,之后非常害怕,取出来的9000元一点儿没敢动。”罪犯闫某这样描述自己的犯罪过程。
2010年9月26日,闫某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ATM机取钱,因机器故障没有取出钱。当时卡主吴先生在闫某左边的另一台ATM机取款后离开,于是闫某换到左边的ATM机操作。插卡前,闫某发现ATM机显示“没有退卡”,闫某回头张望,发现吴先生正打着电话离去。闫某觉得吴先生并未发觉遗忘了信用卡,便临时起意取出了卡内余额9000元人民币。
取钱后,闫某将吴先生的信用卡退出,躲到不远处的过街天桥旁,观察吴先生是否回来寻找信用卡。见没有动静,几分钟后,闫某回到原地继续办理自己的业务,并在事后将吴先生的卡丢弃。
但闫某将所取的9000元一直放在床下,“我不敢用,觉得是别人的钱。”事后,闫某再也没有睡过安稳觉,最后鼓起勇气将此事告诉了母亲。2010年12月,闫某在母亲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并退赔9000元钱。闫某最终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按下取款键,就是犯罪的开始。”陆俊钊表示,如果发现ATM机中有被遗忘的信用卡,应交还卡主、交给银行,取款5000元以上便构成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放纵贪欲,是犯罪根源
陆俊钊介绍,此类案件的犯罪原因往往是一个“贪”字。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去ATM机,本来都是打算办业务的,当意外看到别人的卡没有拿走,且可以取款时,在短短的几秒钟内,他们便会抱着侥幸的心理决定放纵自己的贪欲。
2010年9月的一个下午,金女士持信用卡到北京市西城区某商场ATM机取款后,将银行卡落在ATM机内。
几分钟后,胡某、冯某来到同一ATM机,两人发现取款机仍处在操作界面,经查询,卡内余额有1.1万余元,冯某提议将钱取出,胡某表示同意,两人迅速取出现金1万元。取款后,两人离开银行,各自分得5000元,并将金女士的卡丢弃。
今年2月底,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胡某的家属退赔赃款1万元。冯某在胡某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我知道偷、抢是犯罪,原来,捡了卡取钱也是犯罪!为这点钱进来真不值得,这是我第一次进看守所。我们会被判得很重吗?”案发后,胡某脸上写满了悔意。
信用卡犯罪,不限于“冒用信用卡”
陆俊钊介绍,我国刑法上的“信用卡”,不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有存取现金等功能的银行卡。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2008年4月,高检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12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
如何预防信用卡被冒用呢?陆俊钊提醒说:“在ATM机取款后不要着急离开,一定要退出信用卡、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留好票据之后再离开。另外,信用卡用户可以开通银行账户变动提醒的短信服务,如果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就能在第一时间知晓,这时犯罪分子往往还没有离开现场,警方很容易当场将其抓获,卡主也能及时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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