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在今年全国保险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对2012年监管工作进行部署的时候,明确提出今年寿险重点治理销售误导问题。在保监会的带领下,全国各地保监局全面开展治理销售误导工作。然而,进入二季度,寿险销售误导问题再被客户频频投诉,大有“春风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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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生”之势,太保、平安更是登上黑名单榜首,中小险企亦“榜上有名”。
太保:销售误导接连发生 不久前,某
太平洋保险的用户投诉自己在
农业银行存款,结果被太平洋财险业务员骗买保险。据该用户反映,2008年2月他去农业银行长春路营业部存定期存款,当时一位女营业员极力向他推荐太保的金利丰,并称利息比定期高、存3年就可以提出、年息可以达到5%等,在模糊保险和存款区别的前提下,极力宣扬金利丰的收益率。该用户在其误导下,购买了15000元的保险,其后出现了退保遇阻的情况。
《株洲晚报》日前报道称,当地一位刘女士2009年在一家邮政储蓄银行内,因轻信一名保险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把本打算存起来的一万元给买了保险;今年1月31日,按当时业务员说的时间去拿本息,才晓得那保险三年实际的收益比银行利息还低。
《济南时报》日前报道称,春节过后,今年65岁的余女士和70多岁的丈夫刘先生,一直为是否要续交“误买”的一份保险而苦恼。余女士表示,2011年1月,到
兴业银行购买该行的理财产品时,被太平洋人寿保险的业务员误导,直到签合同后才知道自己买的竟是一份保险。余女士说,从一开始介绍理财产品,到最后签保险合同时,她一直以为买的是兴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如果知道是保险,我肯定不会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一直在误导我。”
上海保监局3月16日发布公告称,2010年6月1日和2日间,太保上分职员熊欣慰在代理销售太保人寿鸿利年年产品过程中,代替投保人程树珊在投保单上签署了38个字的客户声明。同月10日,在投保人程树珊未知情的情况下,太保上分职员熊欣慰又擅自提交了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要求对投保人地址与电话进行变更,太保上分依据该文件对程树珊的保险合同进行了批改。此后太保上分根据该批改进行电话回访,实际被回访对象为其团队中的个人代理人。鉴于上述违规行为,上海保监局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太平洋保险职员熊欣慰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千元。
平安:以"猝死"为由拒付赔偿 近日,有读者爆料,被保险人关某(以下简称“关某”)在前往单位停车处取车的路上出现意外,摔倒在花基边上,头部左侧着地出血、昏迷不醒。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实施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为2011年10月8日21:20;死亡原因记录为“猝死呼吸心跳骤停”。关某出险后,家属(保险受益人)于2012年1月4日正式提交相关资料向平安提出索赔。2012年3月2日,保险受益人接到关某生前所在单位转来的平安发出的《人身险理赔收据》(家属表示:其所发的不是核定通知书,不是拒付通知书,而是收据),收据载明“经审核,被保险人关**猝死,属于疾病范畴,不属于《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之意外伤害”,拒付保险金。
“平安理赔服务在时间要求上,已超出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家属表示。
“平安理赔服务在时间要求上,已超出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家属表示。
有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猝死需要区分导致猝死的是疾病还是非疾病,只有在因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死亡的情况下的猝死,保险公司才是免责的。”
资料显示,平安去年在宁夏曾有类似拒赔,但被法院判定理赔的案例。由此来看,平安己经不过第一次通过“猝死”这一招来耍赖了。
黄某所在单位2010年1月8日为黄某等人办理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投保(保险合同己生效)8个月后的2010年9月20日,黄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到家门口时突然摔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医院检查诊断黄某为猝死。9月22日,黄某所在单位向平安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报案,但平安并未要求对黄某的猝死进行尸检。9月25日,黄某被埋葬。后黄某的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平安以黄某意外伤害依据不足,不属于约定的保险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黄某的猝死是否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非疾病因素所致、黄某死亡原因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未直接约定猝死属于承保范围或是免责范围,故应根据被保险人的死亡是否属于所承保的意外伤害或免责条款中所约定的疾病范围加以认定。黄某猝死是骑摩托车摔倒后发生的事故。造成猝死的不仅包括疾病因素,还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医院诊断证明并未认定黄某因潜在疾病发作而猝死。黄某的亲属报案后,保险公司未提出尸检要求,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黄某猝死是由疾病所致。
生命人寿:销售误导影响业绩拖累保费增速 近日,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2011年1-8月期间,存在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行为。安徽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生命人寿六安支公司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生命人寿六安支公司直接主管负责人张建国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据悉,该罚单已于3月8日下发。
2011年10月,生命人寿宁安支公司委托未取得《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并支付佣金。当事人卜凡海、祝波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期间,同时与2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黑龙江保监局责令生命人寿宁安支公司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5千元的行政处罚。
2011年9月,上海保监局查出,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在电话回访中未明确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退保可能产生损失,并在回访中未按规定向投保人确认其已经知悉保险责任等相关事项,同时做出引人误解的解释。上海保监局依法给予生命人寿上海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合众人寿:伪造19名投保人电话号码虚假回访遭罚 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伪造杜志全等19名投保人电话号码造成虚假回访,遭到新疆保监局行政处罚。4月11日新疆保监局发布公告称其在开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在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期间,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个人的保险新单业务电话回访记录中,杜志全、王道勤及唐艳红等19名投保人回访电话号码不真实造成虚假回访。
新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该局给予合众人寿新疆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周大事连连看 人保财险整改拖拉保监会发出"最后通牒" 4月12日,保监会对人保财险下发一则《关于确认相关事实的通知》,要求人保财险确认未整改事实。《通知》披露,保监会去年11月底曾向人保财险下发监管函,专门通报该公司20家基层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情况,要求围绕“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加强改进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三个方面,在公司内全面组织开展整改,并规定须于今年3月15日前将落实整改的情况报告上报。然而,人保财险逾期一个月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也未以其他任何方式和途径说明是否按照监管要求开展整改工作。对此,保监会下发最后通牒,发出上述确认通知,要求人保财险以书面形式确认未整改的事实,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4月16日回复,逾期未反馈的将被视为确认。>>>点击浏览
生命人寿回应传闻避重就轻经费不足神话难续或成真 4月12日,有媒体引述生命人寿内部人士的话,对总经理杨智呈回归老东家等话题作出回应。称总经理杨智呈回归老东家是“没影的事”,“铁三角”私人关系甚笃等。但对于市场最为关注的其高速扩张引发一系列隐患等问题并没有做出回应,尤其是今年保费增速骤降的原因只字未提,存避重就轻之嫌。而其内部人士证实的“今年预算确实少得出奇,开门红经费不足”,更是加重市场对于生命人寿扩张模式难以持续,发展面临瓶颈的猜测。>>>点击浏览
保监会建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巩固险企命脉 日前,保监会正式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规划》中,保监会明确指出,现行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监管需要,将用3至5年时间,建成一套涵盖资本充足要求、风险管理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形成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与我国保险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险资恋上“三朵金花”奈何基金集体甩货 2012年一季度险资重仓股的新动向浮出水面。在率先公布2012年一季报的十家上市公司,三只险资重仓股被披露出来,分别为平安系险资重仓的
梦洁家纺、天安保险系险资重仓的
浙江永强和国寿系险资重仓的
博瑞传播。
养老床位到底有多缺未富先老怎么养?
在“未富先老”、“未备先老”的前提下,我们怎样才能为已经到来的银发浪潮做好准备?政府、社会、家庭究竟还能为老人们提供什么帮助?居家、社区、机构怎样才能共同发力,给老人们支撑起一个健康、快乐的晚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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