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转让后商险如何退保
2012年04月12日08:40
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王凤霞
案情简介
宋某最近将自己手中使用2年的车辆,通过二手车行转让给杨某,并办完了行驶证过户等手续,原打算所有程序都完成后,再去保险公司把3个月前投保的商业车险保费退回,可是保险公司却告知宋某,因车辆已转让过户,原车主无权主张退保,为此宋某感到十分困惑。
争议焦点
保险车辆转让后,原车主与新车主谁有权利主张对其商业车险进行退保?
实践操作
关于上述争议,保险公司尚无业内统一的操作标准及处理方式。笔者经过对保险公司实践操作进行了解,获悉各家保险公司对车辆转让后的商险退保,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一、不支持原车主退保,仅对新车主进行退保;二、仅对原车主进行退保;三、无论是新车主还是旧车主,谁持保单原件主张退保,就把保费退给谁。
分析探讨
笔者认为,在车辆过户后,如新车主未对保险合同进行关系人变更,则原车主可以主张对商业车险进行退保,因为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的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非投保人的合同地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及第十二条相关条款可以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二、保险人仅对投保人有退保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上述法规,可以明确保险人是对投保人进行退保,而不是对被保险人退保;而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的仅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即本案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仅能对原车主进行退保,而不是对新车主退保。
延伸分析
一、保险标的转让的,原车主自动丧失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通过上述相关法规可以明确,原车主在车辆过户后,已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原车主无权对出险保险标的进行索赔,即原车主丧失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原车主如将商险保费连同保险标的一同转让给新车主,新车主应及时对保险合同关系人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原车主将保险标的一同转让新车主后,新车主对保险合同关系人申请变更有如下两个意义:
1.做为车辆的受让人,尽到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确保保险标的出险后能够顺利理赔。
2.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障连续性,新车主及时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关系人,从而防止原车主对商业车险保费进行恶意退保。
三、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人同意新车主的变更申请时,应对其做好明确说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明确规定:“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赔偿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因为保险标的转让的,新车主向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即向保险人提出要约,保险人可视具体情况进行询问,当保险人同意新车主的变更申请时,即视为保险人对新车主要约的承诺。因此,保险人就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同样要对新车主进行明确说明,防止新车主在保险标的出险案件属于责任免除时,会提出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抗辩理由,从而为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带来一定影响。
(作者单位: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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