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折还在手中没动过,但里面的存款却莫名少了40多万元。储户钱女士认为银行方管理存瑕疵,要求银行担责。25日记者了解到,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方全额给付。
2011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钱女士拿着存折在银行办理取款业务时,得知在几个小时前,她存折里的存款已经被人在淄博11个营业网点处取走了40多万元。而钱女士的存折上没有取款信息。
钱女士认为,她在银行开立账户,持有银行出具的存折,双方已经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就负有保障储户资金安全。她的存折一直保管并未丢失,存款被人提取是银行管理存在瑕疵,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责任应该由银行承担。
而银行方表示,钱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淄博的取款人不是受其授权的。此外,在淄博的取款人知晓钱女士的身份证号和取款密码,并持有存折,证明这是钱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及密码、身份证信息,而造成存款被他人盗取,应由钱女士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女士开立存折后,并没有开立银行卡和子母折。法院认为,银行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称钱女士委托他人取款的主张,故该主张不成立。银行方称钱女士泄露信息造成存款被提取,并没有证据,因此也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钱女士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款,银行方应该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保证钱女士存款安全并随时兑付存款及支付利息。钱女士的存款被取走了40多万元,是淄博方受银行委托而交付给取款人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银行方承担。遂一审判决银行方支付存款及利息。
25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在发现存款被提走前,存折上并没有取款信息,且除了存折,钱女士并没有开立银行卡及子母折,钱女士已经有证据证明保管好了自己的存折,因此法院做出了有利于钱女士的判决。目前,银行方不服判决已经上诉。
作者:张焜 奎法商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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