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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株连”被保险人

2009年10月28日04:5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据新华社杭州10月27日专电(记者张道生)根据原《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对此作出了改变。

  调整

  浙江省保监局相关人士认为,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了“株连”。

  同时,原《保险法》对“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形未作规定,新法弥补了立法空白。新法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监管人士认为,该规定确认了被保险人的相对优先地位,侧重保护被保险人权益,虽与《继承法》的有关规则不一致,但两种规则可以在保险理赔和遗产继承两个法律关系中独立使用,实践中不至于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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