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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细解:患者申请理赔 无须开刀验明

2009年10月28日06: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晨报

  保险监管人士细解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保监局相关人士26日对新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解读。其中,被保险人只有开刀验明才能获得理赔,这一此前备受关注的保险合同约定,被明确定义为无效条款。

  转让车辆

  保险未过户时仍有效

  新法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将受让人继受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作为一般原则,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财产转让后保险可以不用过户。新法同时规定,如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就保险标的转让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转让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例如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发生争议,当包括车辆在内的财产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开刀验明

  成为无效合同条款

  新《保险法》借鉴合同法有关规定,对容易引发争议的保险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划。新法规定,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例如,假设某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规定某项疾病属于承保范围,但如果同时约定被保险人只有开刀验明才能理赔,这种约定就是无效的。新法同时规定,“免责条款”未作说明属于无效。

  缴纳保费

  不是合同成立必要条件

  新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以减少纠纷,方便消费者理赔。新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即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投保人是否缴纳保费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必然关系,签发交付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

  两种情况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针对目前保险公司“宽进严出”的经营模式下理赔纠纷频发的现状,新法还借鉴了英美法系的禁止反言制度,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新法引入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保险实践中的两种情形:一是投保人已向保险营销员进行如实告知,而营销员未告知保险公司;另一种是保险公司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但仍然收取保费,待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再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偿。

  新华社记者 张道生

  

(责任编辑:贾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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