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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翁杀手”套牢国内投资人 海外维权路漫漫

2009年08月02日10: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王立杰

  在向香港证监会、金管局投诉一年多未果以后,上海的金先生、北京的郝女士等十多人齐集北京,成立“维权联盟”,准备将那些致使自己蒙受巨额损失的境外银行告上法庭。

  他们曾经希望通过购买一种叫做KODA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从中获得高回报。

这种产品主要由荷兰银行、星展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恒生银行等境外银行在香港的分支机构以客户经理私下“游击战”的方式向内地投资者进行销售。

    可是,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下,KODA摇身一变成为“富翁杀手”,不仅使得人们的投资梦幻灭,还变成一个无底洞,将投资者深深地吸入债务旋涡之中。

  据有关报道,2007年这种产品在香港的销售额高达1000亿美元,这些合约中一半以上都卖给了约1500至2000名内地投资者。而通过其极高的杠杆效应,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

    通过诉讼维权

    内地投资者还没有从巨额损失带来的愤懑中缓过气来,境外银行已经展开了行动。2009年2月26日,星展银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投资人郝女士依担保合同偿还欠款。

    据报道,郝女士共于2007年10月到11月初,以8000多万港元原始资金,通过星展银行购买了18只Accumulator股票合约,最大合约值达4.53亿港元;4只Accumulator(累计股票期权)外汇合约,最大合约值为400万美元。一年之后,她不仅赔光了原始资金,还倒欠星展银行9000多万港元债务。

  本案于今年4月23日第一次开庭,至今尚未形成判决。

    另一方面投资人也开始选择主动出击,先发制人,通过诉讼维权。有人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一条文一般适用于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董安生教授告诉笔者,这些合同都通过相关条款规避了对中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条派不上用场。

  据了解,这些由境外银行提供的高风险投资产品往往通过严密而晦涩的英文合同,将银行的责任规避得干干净净,所有的风险都由投资者承担。

  由于这类产品的高风险特性,香港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定高风险金融衍生品Accumulator只能向专业投资者销售。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兆全律师告诉笔者:“香港的监管理念认为,进行一百万美元以上投资的人,有能力聘请专业人员提供帮助,其投资行为可以视为专业投资行为。因此,基于这样的理念,香港法院判决交易合法的可能性较大。这样,大陆KODA产品的受害者很可能会在香港法院败诉。而如果在内地法院以侵权为由起诉的话,胜诉的把握会相对大些。”

  去香港起诉?

  由于这些投资产品的销售方住所都在香港,而香港与内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就会造成实体法适用和诉讼程序上的差异,最终很可能极大地影响到诉讼结果。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很多投资者是先把钱存到境外银行中,再从中购买这些产品的。那么这样的合同订立、履行地都不在内地,很难说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董安生表示。

  如上述的郝女士,据报道,其先是在星展银行开设账户,再由银行为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了一家离岸公司,并以该公司账户进行交易。

  杨兆全则认为如果提起侵权之诉,“虽然表面上看是离岸公司和银行发生的关系,而实际上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者是大陆投资者本人。根据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只有实际的权利义务人,才是合格的原告或者被告。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管辖原则,可以确定大陆法院管辖。”

  如果诉讼在香港进行,会有怎样的前景呢?笔者走访了香港执业大律师尹国华,他在2001年于香港终审法院处理的一起案件可能会有所帮助。中国经营网wv9O$\&a

  在彼案中,两名被告向银行担保为其朋友贷款,后因1997年金融危机,其朋友无法还款并最后破产,银行起诉二人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们辩解称担保是受到银行不当影响做出的。最后,法院认为超出被告们原本意愿的担保范围的担保是有缺陷的,因为银行没有对被告们就担保的特性和他们所应承担的责任尽到详尽的解释责任,所以被告们无须为超出范围的财产损失负担责任。

  “在普通法上,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很特殊的,它们对其客户都负有类似于信托的责任。”尹国华告诉笔者。

  尹国华认为决定要诉于法律的投资者,必须尽力向法庭证明银行具有欺诈、误导或不当控制的行为,但具体的胜算机会要看个别的个案才能判断。然而,如果法庭接纳他们申辩的理据,他们不单不用负担额外的损失,还有机会要求银行返还他们最初的投资。可是,他也提醒投资者,如果在香港进行诉讼,可能会面临长久的诉讼程序和高额的费用。

  而如果案件在内地法院起诉,即使获得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在执行上仍然面临着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这类诉讼不在大陆与香港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的规定范围内。但是杨兆全仍然感到乐观,“根据我国大陆法律的规定,如果香港银行不执行大陆法律的判决,那么这些银行的人员不能到大陆进行工作出差或者旅行。当该银行在大陆有任何财产时,都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中国经营网/L3lg xhds

  不应影响到金融创新

  境外银行通过其内地分支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并不少,它们都必须获得银监会批准才能进入市场。而如Accumulator之类的高风险衍生品的销售从来不走市场渠道,而是从柜台下面,以私人合同的方式销售,这就给监管带来极大的困难。

    董安生认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中还缺乏很多中间概念,如在日本、韩国已经比较完善的“金融投资品”,通过专门的法律来规范这样的产品,如同监管证券市场一样。如果有这样的制度环境,金融机构在销售类似的金融产品就会受到更大的限制,承担更多的责任。

  据了解,国内银行也提供了品种繁多的理财产品,但是其风险与Accumulator不可同日而语。“国内理财产品的最大问题在于金融垄断而造成的低回报与不合理费用问题”,董安生告诉笔者。

    而为什么这样大的资金会涌到境外,而不在国内投资?这似乎是值得令人深思的。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这些惨痛的教训也必须换回宝贵的经验,以逐步完成其对金融市场的“启蒙运动”。

  未来如何防范、规避类似的投资风险?杨兆全开出两剂药方:转变对银行过分信任的观念,大额投资要多向律师寻求帮助。

(责任编辑:陈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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