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9年3月份,通过搜狐理财频道“保险投诉绿色通道”,网友对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平安保险这3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销售、退保、理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在此摘录原文如下:
我要投诉!>>进入搜狐理财频道“保险投诉绿色通道”
1、买保险时说能随时退 退保时却不然
投诉公司:太平洋保险
涉及产品:两全保险(分红型)
投诉人所在地:浙江
投诉内容:我与2003年给我女儿买的太平洋人保的"状元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共买三份,每年交5289元,已经连续交了六年,今年想退保,到柜台办理被告知我累计交付金额为31734元,须扣掉8361元。我提出质疑,对方让我看合同,依据是合同的这样一条:“第二十一条: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保险人于收齐所需资料后30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或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生效逾2年,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看看这些话,说的多有水平,根本看不出提前退保须付出那么大代价。本来是按合同交十年5289*10=52890,小孩18岁可一次性领取57405元,10年的收益是57405-52890=4515元。而我已经交了六年,却要扣我8361元,与天理何在,这是明显的霸王条款,如果知道实情随还敢买保险?我在网上搜索找到保险投诉网,希望各位专家能过问此事。
从保险公司回来,我觉得我真是傻,怎么能相信保险业务员的忽悠,当时说想不保随时可以退啊,没关系的,我的知情权也被愚弄了,现在保险公司竟然告诉我那个业务员找不到,可能不再公司了,即使找到又能怎样,她也不会承认了,我又没有录音证据。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心情坏极了。>>投诉情况反馈
2、银保销售误导
投诉公司:新华人寿
涉及产品:银保分红险
投诉人所在地:重庆
投诉内容:2008年10月16日,我母亲李忠琼到交通银行重庆马家堡储蓄所存钱时,新华保险业务人员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给我母亲推荐他们最新的银行理财产品。说这种产品只需存1万,5年支取利息比银行5年定期利息高很多,不低于5%,还有分红---在她的误导下,我母亲购买了。直到今年的春节我们回家才发现这个所谓的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保险,而且是需要连续5年缴费,10年后才能支取的!
我认为这是严重的误导,试问我母亲一个65岁的退休工人,收入本来就低,怎么可能连续5年每年缴1万的钱?而且现在身体本来就不好,怎么可能存10年?最重要的是这种产品根本不能保证什么每年5%的收益,5年支取现金价值还不到本金!
我们要求退保!这种误导老年人的做法实在太可耻!谢谢!
3、缴费20年的保险变成终身缴费
投诉公司:平安保险
涉及产品:万能险
投诉人所在地:广东
投诉内容:上月,给老婆购买了平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推出的人身保险(公司称是万能险),在签订合同前,确定方案为20万元保险额度,交费期为15年(或者20年),但是在合同拿回来后,发现在合同中,保险份额一栏填着:20万。保险期间:终身。缴费期间:终身。年交保费:6000元。
合同条款中有缓交保费的条款,也由缴费宽限期条款等。
经和业务员沟通,业务员也上门进行了解释,但是无法得到满意的答复,又打95511咨询,答复,这样对你有好处,我们的合同就是这样的,不能修改。
我不知道20万元居然可以等于人生中剩余年数*6000元。这个简单而凝重的计算方式,让人心寒。 当然,保险公司还解释了,交了20年后(假如),您就可以不用交钱了,合同照样有效,权益照样保证。但是就是只能给与口头解释,不能将其列入合同条款中。但是合同中对于不交钱导致合同终止的条款倒是非常清楚。
合同就是合同,不能存在歧义,合同签订之前的方案,当然要在合同签订时体现。虽然合同签订前的方案是演示方案,但是也不能忽悠到这个程度呀。
份额中明确规定了20万元的保单,缴费是终身,年缴费是6000元。
如果按照95511解释,那么至少也应该在合同中体现,我缴了一辈子的钱,实际收益应该是按照实际缴费的来重新计算保单价值,但是遗憾的是,没有。因此如果出现纠纷,20万元、终身缴费,年缴费6000元是非常明确的数据,打官司都没有用,谁让你签名。
尽管按照95511解释,多交对您有好处,但是在合同中也要有类似的字眼体现呀,可惜,没有,就是口头说说,爱签不签,如果不想签,就办理手续吧,一大堆,绝对比签订合同复杂10倍以上。并且还要扣除手续费。
难道保险的霸王合同居然可以到这种程度。
非常希望能得到保险公司所谓权威人事的权威解释,能让我释怀。
4、保险公司涉嫌车险拖赔
投诉公司:平安保险
涉及产品:车险
投诉人所在地:河北
投诉内容:下面我将实际案例向贵协会据实反映:被保险人拥有一辆车牌号为冀R-K2606冷藏车,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办理保单号为: 22414006403010700252全额不计免赔保险。该车于2008年2月2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出险后立即报险,案件号为: 4248600030108018311,经鉴定:车辆事故损失总额为人民币238000元,扣除残值人民币10000元,应理赔总额为人民币228000元。经过长时间的谈判,该公司于2008年9月8日终于下达赔款通知书,确定赔款金额为人民币194267.50元,仍有人民币33732.50元处于未理赔状态。被保险人因业务急需,先期同意受理此笔款项,剩余款项仍与该公司处于交涉之中。2009年1月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佟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杜然找到我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两位同志所做笔录与我所说实际内容有误,我在询问笔录上做了更正,平安保险公司佟伟和杜然说是七日后给予答复。1月17日,该公司给我答复是要求重新鉴定,我没有在送达通知文件上签字,原因为:当时该公司鉴定时曾作出决定扣除人民币10000元残值按照报废处理,故被保险人做变卖处理,现已经无法找到,而现在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逻辑。保险理赔应该有严格的业务操作程序,而在本案具体操作过程中三点质疑:一是一起正常理赔案件需要多长时间处理完毕;二是理赔标准是由具体操作人员确定还是制度规定;三是现在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逻辑,存在无限拖延,推卸赔偿责任,致被保险人权益于不顾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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