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9]2号),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三)时间安排。2009年3月27日招标,3月3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4月1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09年4月3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本期债券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每年3月3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2年3月3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债券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09年3月27日上午10:00-11:0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2009年3月30日至4月1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机构于2009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一次缴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881000006
附 言:XX公司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
(一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五、债权确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在确认发行款入库后,通过财政部(国库司)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发行额度和银行间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国债登记公司应当同时通知证券登记公司确认交易所市场分销认购人、承销商自营额度的相应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的通知》(财库[2009]21号)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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