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律师支招婚姻理财兵法 界定财产权属是关键
文:本刊记者/甄爱军
文前提要:上一篇文章当中,我们介绍了不少的婚姻理财兵法,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明确财产的权属。
要不要做财产公证,对很多人来说,是个两难的抉择。
随着收入水平的上升,在婚前拥有大量财产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通;而另一方面,离婚率上升使得人们普遍对婚姻缺少安全感,因为离婚意味着财产的分割。
那么,要不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呢?有什么更为巧妙的处理办法吗?
财产分割难公正
在婚姻纠纷过程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财产分割问题,而绝大多数人都是抱着“寸土必争”的态度,这使得财产分割变得异常复杂。
上海保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立民坦承,他所接手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人都是考虑如何分得更多的财产,他说:“哪怕某一方资产非常雄厚,他们也会想出很多怪招来让大部分财产凭空消失;即使某一方对财富的产生毫无关系,也要想法设法来证明自己确实是有份。”
正是这样,离婚过程中的财产分割成为一道不折不扣的难题。新《婚姻法》实施多年,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司法解释,各种各样的难点问题应该也应不复存在,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但有律师表示因为存在各种各样的空子和漏洞,使得财产分割无法做到完全公正。
法律专家介绍,目前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公司财产分割难。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上海有一对夫妻,丈夫很早就开始创业,生意由丈夫一人掌控,人到中年,丈夫不再搭理家中的“黄脸婆”老婆,只能离婚。妻子虽然曾经听说丈夫很有钱,但在分割财产时,丈夫名下居然一无所有,连他自己开的小轿车都是用父亲的名字登记的,非但如此,丈夫还提供一大堆账单来证明自己其实已经负债累累,妻子即使想尽办法也从丈夫那里得不到一个子儿。
还比如有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也使得财产分割无法做到公平。比如仅仅只是向银行提供一个姓名的前提下,根本查询不到此人在银行的存款数目。而只有在得知此人账户的情况下,才能掌握其具体的财产数目,这也给人为转移财产留下了空子。
此外,对于家庭的大宗投资——房产,也存在相应的难题。较为复杂的是婚前按揭买房,如双方出资份额不一样,而产权证上又登记了两人的名字,而且婚后双方负担银行贷款,离婚之后房产如何分割,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此外,按照国人的传统抚养方式,父母给孩子购置房产是常见的事情,而在房价高企的今天,依靠父母的资助来购房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很多情况下,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往往写有两个人的名字,但是离婚之后,父母却很有可能会因为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而面临鸡飞蛋打的尴尬局面,而这对出资的父母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界定清楚是关键
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想要在财产分割中尽可能地减少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事先将财产权属界定清楚,尤其是一些权属不明的财产,更有必要进行权属界定。
熊立民告诉记者:“在情与理的面前,如何选择是自己的事情,但很多时候保持一团和气,含糊不清,最终会害得自己吃哑巴亏。”
如何界定财产权属呢?律师表示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当然,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国情,有专家重财产协议而轻财产公证,因为后者近似于无情而只能作为保留手段,除非形势所迫,否则不能轻易使用。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马永健认为,签订财产协议的形式上并无限制。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来灵活安排。
马永健告诉记者,如果只是要求财产约定有效的话,并不需要公证。因为公证所起到的作用,除了避免将来某一方对协议内容的真伪与效力进行质疑外,就是让双方对协议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更加明确。
婚前购房或者父母资助买房在离婚后分割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地方。由于按揭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取得房屋产权存在较大的时间差、按揭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等,使得按揭房屋是一个不易说清的财产。
对于婚前买房产权证登记时,律师建议应明确各自支付金额的份额,并明确按出资比例拥有产权。这样,即使未来婚姻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也不会因为对所得部分产生异议。如果仅仅只是一方出资的,是否将对方的姓名也写上去,需要认真考虑。因为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则意味着权益得到了确认。
如果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而此时子女已经结婚,父母希望出资所购房属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权利,那么要在购房前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购房所需资金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资金购房才属于子女个人所有(不过子女必须举证,证明购房资金全部是由父母赠与无配偶出资)。或者父母购房时就以自己为产权人,然后通过赠与或者遗嘱的方式指定赠与子女个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继承后属于子女个人所有。
此外,对于股权收益,也应该签署协议。有些人继承的股权可能很多,而且会产生巨大的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仅仅只是继承人自己独享,可能还要惠及家族其他人,因此必须前协议,否则在婚后股权收益会变成共同财产,处理起来就难办多了。
当然,财产的界定并非要在婚前就完成,等到对方出现问题时,再进行财产约定也未尝不可。熊立民就此提醒到,在婚姻生活中要做个有心人,如果发现对方行为出现异常,不妨多留一个心眼,并在不动声色中完成财产约定,如明确哪些财产为共同所有,哪些为个自所有。
婚前投资或更理想
你愿意做婚前财产公证吗?
当记者把这个问题抛向自己熟悉的人,做了一个小范围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一成的人表示可以接受,但是不会去做,而大多数人则模棱两可地表示不好说。
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近期进入中国的舶来品,虽然已经为中国人所熟知,但是否真正接受还难以下结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各地婚前财产接受程度不太一样,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等城市,近年来婚前公证量有所增加,而在二线城市,如沈阳,去年一年公证部门接到20余对夫妻的婚前财产公证。
资深婚姻律师、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律师部主任石清盼律师表示,其实婚前财产不公证也无妨。
石清盼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之所以出现,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在婚前已经拥有大笔财富,因而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显得尤为重要。但另一方面,多数人认为婚前的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因此不被大多数的恋人所赞同。
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条文规定,在有些情况下不做财产公证,照样可以达到证明财产情况以及确定财产归属的目的。他说:“婚前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所有人的,其不因结婚时间的长短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化,所以如果财产的归属在结婚的时间点上能够分清的话,就没有必要去触及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尴尬话题。”
石清盼分析道,公民的合法财产主要有房屋、车辆、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等。这些财产一般都可以用一些方法来加以确定其权属,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房子的登记时间在婚前的,完全可以确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车辆亦是如此;存款在婚前的,在婚后如果想让这种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不变,可以不进行变化,或是变化时只是转存,通过这些行为就可以达到既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婚前公证给双方造成伤害的情形发生。
而对于婚前的资产安排,在国外通常通过四大大手段:个人信托、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目前国内个人信托尚未发展,因此人寿保险、投资股权或投资房地产等可以选择。
石清盼认为,未来可能会有很多的人会在结婚之前投资股票、基金,以及投资股权甚至不动产的方式来处理自己的婚前财产,“因为这种方式总归要比婚前财产公证要让人容易接受得多。”他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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