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金融维权引关注
保监会统计,2014年,我国各级保险监管机关共接受处理保险消费有效投诉事项2.9万余个,其中对保险公司违法违规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19%,涉及保险合同争议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80.37%。从投诉反映的问题来看,财产保险主要集中在对定损价格不满意、对理赔时效不满意及对拒赔原因不认可等;人身保险主要集中在销售人员夸大产品收益、混淆保险与银行理财储蓄概念、隐瞒免责条款、退保损失过高、保险金给付数额争议等。
1、误导销售夸大收益 存款变保单
本想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但最终却被“忽悠”购买了一款保险;买了承诺高收益的分红险,可是到期分红甚至不及同期银行定存利息。
3月13日,保监会召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强调通过开展治理理赔难等三项措施,切实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治理销售误导方面,保监会将加强对产品说明会及产品推介中的不实宣传行为、未经消费者书面授权或追认而代替其签订保险合同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即扣划保险费行为的监管。
根据搜狐保险投诉通道的投诉统计,2014年全年保险方面的有效投诉中,在寿险消费领域的投诉中,银保销售误导、存单变保单的投诉案例数量尤有突出,特别是投诉2010年--2013年之间发生的存款变保单遭遇。
2012年6月份,丁先生去上海市虹口体育场支行办理定期存款,银行工作人员向其推荐一款“比普通存款利息高,而且还有分红的理财产品”。银行人员从头到尾都没有提保险二字,误导销售称是适合养老的理财产品。
根据丁先生提供的单据显示,这款工作人员称为和存款一样的定期产品其实是保险产品。随后,丁先生找到银行,说银行当时未告知是保险,提出退保。但银行称,办手续前已告知是保险,而保险公司亦称,办手续前已告知是保险,退保要损失三万多元。
将保险混淆成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基金,是保险销售误导的常见手法,也是“存单变保单”的先决条件。部分营销员会在投保人到银行办理存款时,向投保人推荐保险产品,并将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与银行理财产品或定期存款进行简单对比,甚至将保险产品直接解释为“银行理财产品”,或违规自制产品说明书和投资协议,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
2、车险投诉率高 屡现高保低赔
保监会最新数据显示,财险投诉中,车险占比仍然居高不下。与车险有关的投诉占财险类总投诉量的39.23%,其中商业车险为21.05%。
搜狐保险投诉内容中,刘先生的案例极具代表性。作为某财险公司多年的老客户,刘先生一直未出过险,2014年上半年他遭遇事故,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后,保险公司要求刘先生到其指定的修理厂定损,保险公司认为不在理赔范围,刘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
据了解,确实有部分保险公司与汽车维修厂私下达成协议,将某家汽修厂确定为其指定维修机构或指定定损机构,从而在车辆损失查勘和维修过程中做手脚,虚报维修费用,从中套利,进而在车主第二年投保时增加保费。
有媒体报道,田先生2008年购置一辆帕萨特,购车价16.8万元。2013年田先生续保时,也就是说,用了5年的旧车仍按新车价格交了保费。
2014年11月14日,田先生驾车出了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田先生全责,有关机构对事故的车辆损失鉴定为10万余元,随后田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却表示,田先生的车出事前实际价值仅7.9万余元,而鉴定的10万余元损失已超过旧车价值,所以他们认定为“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在扣除车辆残值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付6.53万元。
据了解,“高保低赔”是车险理赔上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中小财险公司中存在的可能性较大。一般而言,按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应当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同时确保足额赔付。因此消费者如果遇上此类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3、大病保险理赔难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往往夸大保险条款中“好”的方面,把条款中对投保人不利或可能导致客户拒绝购买的条款撇开不谈。保险险种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保险合同条文更是复杂,这经常让投保人落入“投保易,获赔难”的陷阱。
李先生在2013年上半年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保险合同条款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为:“所谓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十一、主动脉手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主动脉的定义仅限于胸、腹主动脉,不包括其任何分支……”
2014年5月,李先生住院接受胸主动脉覆膜支架植入手术,未开胸,未进行血管移植。之后程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5万元,但保险公司称虽属重疾,但李先生接受的手术不属于理赔范围,不符合理赔条件为由拒绝给付。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往往夸大保险条款中“好”的方面,把条款中对投保人不利或可能导致客户拒绝购买的条款撇开不谈。保险险种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保险合同条文更是复杂,这经常让投保人落入“投保易,获赔难”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