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布了《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权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表明豆粕期权距离正式挂牌上市又近了一步。
据通知,本次发布的规则及实施细则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期权合约》、《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及9项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上述规则及相关细则已由大商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豆粕期货期权合约上市交易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从本次发布的规则来看,豆粕期货期权采用美式行权方式,其合约及规则设计的框架体系与期货基本一致。如期权采用与期货市场相同的一户一码制度和撮合原则:与期货共用一个账户,期权行权后转化为期货持仓,便于期权行权、持仓和对冲管理;采用与标的期货市场一致的“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交易撮合原则。
大商所期权的风控管理也和期货一脉相承,由保证金、限仓、涨跌停板、强行平仓和大户报告等风控制度组成。期权上市初期采用传统单腿式保证金模式,作为起步和过渡,更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限仓方式采用了期权与期货额度关联、分别限仓的模式;期权涨跌停板幅度与期货涨跌停板的幅度额相同;强行平仓和大户报告制度与期货市场相类似,能够有效防范期权与期货市场的风险。
为促进期权市场功能发挥,提高期权市场流动性,促进价格发现,根据国际市场经验,大商所在期权设计上实施做市商制度。在《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中,交易所对做市商净资产、内部风控制度及技术系统等做了明确要求。目前大商所做市商的遴选工作已基本完成,近日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布豆粕期权做市场名单。
同时,为保证期权上市后平稳运行,更好的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交易所在期权设计上还引入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大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将期权投资者划分为个人客户、一般单位客户和特殊单位客户,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交易经验和知识水平,以引入适当的客户参与期权交易。
据了解,2016年12月大商所曾对豆粕期货期权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公开征求了市场意见。大商所在对征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和研究后,同时参照证监会同期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针对性的对规则内容进行了修订。本次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有四处修改:一是将原“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一交易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调整为“开通期权交易权限前5个交易日每日结算后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二是明确投资者须到期货公司营业场所办理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相关事宜;三是对期货公司会员在为客户开通交易权限时所进行的风险揭示、法律告知、产品及规则介绍、知识测试以及客户填写期权交易权限申请表等过程,增加了采集现场影像资料的要求;四是对于特殊单位客户,增加了适当性评估的要求。此外,在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中,新增了“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时,相应期权合约暂停交易”的内容。修改后的期权合约及相关实施细则,充分反映了市场的意见和需求,为保障市场稳定和功能发挥创造了制度条件。
市场人士表示,相较于期货,期权买方一次性支付权利金,之后再没有履约义务,不需要追加资金,也不会有额外的损失,这对于产业客户,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农户来说,更容易接受。因此,国内商品期权的上市将为相关产业提供更多可选择的风险管理工具,同时也将进一步丰富我国商品衍生品市场层次,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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