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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司债的信披违规与历史标本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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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在其过去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中规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说明是否影响发行条件,或补充披露相关事项及其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那么,发行人对重大事项如何进行报告或披露?对于未及时报告、披露或进行相关核查的,证监会将如何处理?

  近日中国证监会做出了下述的表态:

  “重大事项”参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此外,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二是发行人发行债券、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三是发行人发生重大亏损;四是发行人发生被媒体质疑的重大事项;五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六是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七是发行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又规定,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际上,因公司债信披违规而引起监管部门处罚的,在资本市场中,是有前例的。现在明确监管细节,表明证监会对公司债信披违规的监管趋于加强。

  2015年6月5日,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506.SZ,原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或11公司债)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被上海证监局予以60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六大违法行为。

  由此,引起了权益受损的超日太阳股票持有人与公司债持有人的证券索赔诉讼。

  因此,公司债的发行人与保荐人等,对公司债的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宜加强自律与监督。

money.sohu.com true 第一财经日报 https://money.sohu.com/20160525/n451315310.shtml report 1178 中国证监会在其过去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二)》第4项中规定:“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发行申请核准前,发行人发生可能影响发行条件或偿债能力重大事项
(责任编辑:曹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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