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近日公布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8%。
对于改革范围,《办法》特别明确,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规定纳入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提出,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明确了纳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适当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工改保留补贴、绩效工资(限高线以下部分)。
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办法》明确,“新人”(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其个人缴费年限依然要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老人”(本办法实施前为编制内工作人员且已经退休的),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中人”(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但此次,并未给出具体过渡办法,人力社保部表示将另行制定。
作者:李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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