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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苏宁债”2015年付息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13苏宁债"将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2014年11月13日至2015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5.95元(含税)/张。

  2、"13苏宁债"付息期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11月 12日。凡在2015年11月12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11月1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13苏宁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96),至2015年11月12日第二年期满。根据《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和《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

  2、债券简称:13苏宁债;

  3、债券代码:112196;

  4、发行规模:人民币35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5.95%;

  7、债券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债券起息日:2013年11月13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3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债券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1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自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1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债券到期日:2019年11月13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若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所回售部分债券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利息将在投资者回售兑付日2016年11月13日随所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一起支付;

  11、债券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2015年5月21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期债券跟踪评级报告,本次跟踪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负面,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3、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4、债券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第二期)票面利率公告》,"13苏宁债"的票面年利率为5.95%,本次每10张"13苏宁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9.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47.6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53.55元。

  下一付息期票面年利率:5.95%。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11月13日。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期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2015年11月12日。

  2、本期债券除息日:2015年11月13日。

  3、本期债券付息日:2015年11月13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11月12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苏宁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收到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由其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董秘办

  邮编:210042

  联系人:刘结

  咨询电话:025-84418888-880956

  传真:025-84418888-2-888480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4楼

  项目主办人:赵青、陈东

  项目协办人:卿白云、刘昊、张怿

  电话:010-68085588-823、025-83290958

  传真:010-68085589、025-84457021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43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1月9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money.sohu.com false 证券时报 https://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749979.htm report 391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1、"13苏宁债"将于2015年11月13日支付2014
(责任编辑:陈彦娇) 原标题:“13苏宁债”2015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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