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
李先生驾驶自己的宾利轿车在太原市西涧河燕山石化加油站加油时,不小心撞上加油站金属隔离桶,致车辆受损。李先生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简单询问了事故情况后,短信告知李先生可在保险查勘员或交警处理事故后,驾车到宾利4S店进行定损。李先生待保险公司查勘员对事故现场拍照登记后,便把车开到宾利4S店定损、维修。第二天,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李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上人员险、车损险和三者险,但在他持大昌宾利店开具的39万元维修发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却被对方以“事故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拒赔。没想到,保险公司以交警未到现场作出事故认定,以及“剐蹭痕迹与隔离金属筒的长、宽、高不符、附着物不符,碰撞痕迹不是隔离桶造成”的鉴定结论,推定李先生指认的现场不是真正的事故现场,并由此推断事故涉嫌造假,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协商不成后,李先生于是诉至太原市迎泽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赔偿其39万元。
开庭时,保险公司拿出了由其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李先生却认为这份鉴定结论是保险公司单方委托进行,鉴定时没有通知他,不予认可,而对于李先生提供的维修报价单,保险公司则认为该报价单中的一些明细与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坏不符。李先生表示报价单是4S店开具,他也不清楚。
迎泽区法院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必须由交警作出认定后才可处理事故车辆。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是交警在场当即作出,与保险事故的存在与否没有关联。鉴定意见书是在事发半个月后,李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单方委托进行的,而且李先生不认可,因此法院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书。另外,维修报价单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单位出具,修理明细不是李先生所决定。因此,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保险事故造假,故法院不采用保险公司的辩称。根据保险员到现场查勘、当场报交警等事实,足以说明事故的存在,而且事发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保险公司应根据发票数额赔偿李先生车损39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日前,经市中级法院审理,维持了迎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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