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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九问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夏文玲 潘珊 陆晓红) 自《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下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一个月来,不少市民纷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就其关心的医保新政问题进行咨询。为此,广州市地税局整理出近期市民最为关注的九大问题作出一一解答。

  1疑问一:原在企业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参保人,7月起应如何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答:从7月1日起,这类参保人员统一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广州地税社保费征收系统自动完成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向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变更。

  2疑问二:灵活就业人员7月是否需要到前台办理险种变更?

  答: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险种变更分两种情况。

  情况一:参保人从7月1日起要求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停保手续。

  情况二:参保人不想变更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新办法实施3个月内可不作任何处理,继续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并享受医保待遇。从10月份起,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参保人员,广州地税将通过社保费征收系统将其原险种统一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如参保人急需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请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

  3疑问三: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的参保组合及金额?

  答:2015年社保年度灵活就业人群有以下五种选择,参保人可自由任选一组合参保:

  4疑问四:灵活就业人员6月欠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从7月起,根据《办法》第36条,参保人员个人未按时缴费的,不予补缴。

  5疑问五:6月份达到退休年龄的社申人员,是否受新政影响?能否按旧办法一次性缴费?

  答:根据《关于确定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跨年度过渡金缴费基数的函》(穗人社函〔2011〕1660)的规定:“对跨社会保险年度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手续的,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的试点核定缴交过渡金的基数;逾期办理缴交过渡金手续的,按办理当月的时点核定缴交过渡金的基数。”

  对于2015年4、5、6 月份到龄退休的社申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手续的,可以按原政策规定继续缴纳过渡金。逾期办理的,将按新政策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6疑问六:7~9月未办理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变更手续,仍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扣缴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该险种的缴费基数是否调整?

  答:7~9月仍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该险种缴费金额是247.48元(6187×4%)。

  7疑问七:新“办法”后,在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变化?

  答:单位退休人员以个人身份申请办理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和标准按月延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直至缴满年限。广州户籍的到户籍对应区地税局申请,非广州户籍的到最后参保地对应地税局申请,所需资料按办税清单“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核定”。

  8疑问八: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根据经济状况,在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时,自行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

  答: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能根据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9疑问九:灵活就业人员7月起需要变更为“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灵活就业人员当月需办理变更参保险种或者停保手续的,为确保批扣数据的准确性,应于当月15日前申请办理。

  作者:叶静夏文玲潘珊陆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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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原标题: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九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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