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按照国内法律,家族信托在财产隔离方面的效力是否存在不确定因素?股权和房产是否能完全实现财产隔离?
Q2:如果我想做家族信托,要提前做什么准备,以确保家族信托的法律效力?
王昊:瑞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A1:家族信托在财产隔离方面,相关的法律
规定明确,不存在不确定因素。
2001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是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除特定情形(包括信托本身的债务、税款、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且依法行使等)外,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目前就信托财产登记,尚无明确的规定。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导致以股权和房产作为信托财产时,其所有权人无法向公众明示此类财产为信托财产。
同样的问题也会出现在商事信托上。
但综合国内现有的有关商事信托的判例,法院基本会结合信托等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认可登记在“XX信托公司”名下的相应财产为信托财产。
所以尽管国内无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但股权、房产等财产作为信托财产的话,家族信托的财产隔离作用也是切实存在而无不确定因素的。
A2:为确保家族信托的合法有效,避免家族信托受到任何有关效力方面的挑战,客户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一是确保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并且,委托人有权处置此类信托财产。
信托法明确要求设立的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这里有两层含义:
首先,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委托人所有的。在设立家族信托前,有必要梳理不同财产的所有权人,确保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人是委托人个人,而非其所控制的公司等法人实体。
其次,用于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必须是合法的财产。
目前有些所谓专业人士过分夸大了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效果,认为只要设立了家族信托,即便该等信托财产是灰色财产,甚至是非法财产,家族信托仍然能够予以保护。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若私人利益侵犯了公众利益,则私人利益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无效的。所以说,若委托人的财产是非法所得,那么这部分财产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会被认定为无效。
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单一的自然人;而用以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大多是委托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共同财产的重大处置,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所以,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需要配偶对设立该家族信托的书面同意,以明确委托人有权处置用以设立信托的共同财产。
二是确保家族信托的设立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信托。尽管法律对于“损害债权人利益”没有更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谨慎起见,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必须考虑到其设立家族信托、分割出一部分财产作为信托财产之后,其剩余资产是否足以偿还其债务。
三是对家族信托相关文件的条款及形式进行专业的设计和审核,确保法律文件在内容和形式上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聂俊峰:北京银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
A1:国内信托法律法规目前已形成以“一法三规”为核心的信托业监管管理体系。我们认为,在这一系列金融监管法规之下,本土家族信托已经可以在“单一、资金、他益、不可撤销”四个条件下,充分实现受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的“三权分离”。
综合来看,国内法律环境对家族信托是有利的,我们认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国内的家族信托不如海外信托”的说法,同时在信托财产隔离方面也不存在不确定因素。
尽管家族信托的设立初期需要以委托人出资方式发起,但是股权和房产完全可以按照相关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实现所有权转移即“受托人所有”,达成财产隔离的目的。
但是需要提示客户警惕的是个别机构和律师试图绕开正规金融机构、以律师自然人充当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所谓民事信托模式——这种伪家族信托存在着很大的合规风险。
A2:追根溯源,设立家族信托,本意是要在家业与企业之间、家族代际之间,建立清晰的财产受益关系,以及一定的风险隔离防火墙。所以,为确保家族信托的法律效力,至少需要委托人履行两方面工作:
其一是应该对信托受益人,尤其是家族、家族企业及公益慈善等方面的信托受益人,有确定的、可执行方案设计;
其二是应该对通过系统化的法律程序操作,确保信托财产来源合法性和无争议性。这种操作的核心在于避免财产共有人、债权人和继承人的争议。因而在信托公司与委托人签署家族信托合同,以及签署合同后,都应履行一些必要手续,比如配偶知情确认书、债权人告知函甚至继承人知情等。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