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在“展望2015•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年度峰会暨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启动仪式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综合政策研究室主任雷曜指出,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兼顾社会责任和财务可持续。
雷曜表示,要重新审视和重视互联网时代货币形态的变化。互联网时代,货币的理念、功能和形态都正在被刷新。随着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和移动互联网发展,出现了支付工具的多样化和无卡化趋势,每一部智能终端都可能成为一个移动支付工具,支付服务提供者将各类银行卡等支付工具进一步数字化并整合到手机,成为方便使用的数字钱包。过去的支付行为,要完成商品或服务的选择、定价、货物交收和发出转帐指令,直到银行账户之间的清算,信息的再确认,有时需要多个环节和长达数日的进程。现在,多数人并不能分清其中的每个环节,似乎手机、电脑本身已经成为货币载体。商业模式变化将激发更新更多的技术创造,互联网将承载金融更多的未来。从这个角度讲,互联网金融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
雷曜提到,互联网金融发展应兼顾社会责任和财务可持续。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社会责任、风险管理水平、商业回报三者之间也存在有机、不可分割的联系。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大力发展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惠及所有人群、地区,是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所有金融从业者的责任。将企业风险管理水平与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将金融风险外溢程度和接受监管的强度相匹配,将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监管创新的成本与企业的市场回报相配,才能做到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并与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激励相容。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称,互联网金融和其他金融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是创新。包括金融、技术手段、业态、交易模式和制度的创新。所以有关法律制度首先要去保护创新的活力,同时要在保护创新活力的前提下防控风险。
第二是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国家提出普惠金融已经有很多年,主流银行一直高呼这个口号,但是主流银行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它很难做到普惠性。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具有很强的普惠性。
王卫国补充道,从法律角度讲,这种普惠性也意味高度的社会性。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就可能导致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事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非常关注互联网金融将来潜在的法律纠纷问题。一旦这种风险爆发,大量的诉讼给司法带来的压力也是备受关切的问题。鉴于这样的特点,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考虑到。第一,风险的防控,包括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应对。第二,风险的分配。风险分配实际上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的保护。
王卫国称,互联网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的成立非常有意义。企业通过制定共同的守则和公约,相互交流,防范风险,共同提高社会诚信度。他建议,在自律联盟里需要一条规则,如果任何一个联盟成员有不诚信的行为,必须把它驱除出去。这是维护市场信用很好的办法。不仅能让公众对物联网金融有信心,也能让政府监管部门放心,为互联网金融事业带来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通讯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呈现多元化趋势。从基本路径来看,互联网金融现在主要分为六种模式,即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模式、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和大数据金融等模式。跟随国际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发展步伐,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还在日新月异地进行,将会有更多更新的模式出现,或者现有几种模式将出现新的融合。从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态势来看,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创新,还需要监管和自律。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爆炸式增长,但与此同时,p2p跑路、倒闭、资金链断链现象频频发生,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严峻。在监管政策未出台的背景下,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实现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上述峰会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自律联盟、互联网金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项目企动。并发布了“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网络舆情关注度排行”, 同时进行了2014年度互联网金融网络舆情热点事件回顾。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