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DM理财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一种在国外很流行的家族财富管理方式——保险金信托,回复关键词“保险信托”查看,你要问的都在上面。
简单而言,保险金信托就是指将保险金交付信托管理。保险金信托的优势就在于,其同时具备了保险和信托的双重功能。
举个
简单的例子,通常一般的寿险产品只能保证受益人名义上获得保险金,而现实往往多变,许多未成年子女或具有身心障碍、不具备经济管理的能力的受益人,常常会被别有用心的他人利用,以致受益人根本无法享有保险金的利益。保险金信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制定信托契约,理赔发生后,保险金直接交由信托公司管理,避免他人恶意挪用侵占,同时还能解决受益人的保险金使用问题,可谓是保险功能的一个延展。
听起来不错吧,而此种方法在欧美等国家也广为流传。但是,小编要负责任地告诉大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保险金信托财富传承保障功能还有待商榷。
自益信托,难防小人
因为税赋规定的原因,我国目前保险金信托多是以自益信托方式的运作。这里简单解释一下,“自益信托”就是委托人自己同时也是信托的受益人;“他益信托”当然就是指委托人跟受益人不同。
如此说来,如果父母担心自己身故过早,未成年子女没有经济管理的能力,传承的财富被其他人侵占利用,而设立保险金信托,其性质更接近“他益信托”。
但是我国税法规定“他益信托”的形式是需要课征赠与税的,因此多数机构都将保险金信托设立成“自益信托”。也就是说,拿到保险理赔金的未成年子女,由该子女将保险金交付信托,信托的委托人跟受益人都是这个未成年子女,这样就不需要多缴税。
但问题来了。根据信托法规定,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委托人享有随时解除信托的权利。这样一来,倘若这个委托人成年了,想解除信托契约,或受人诱使逼迫解除契约,也是完全合法的。保险金信托的财富保障功能全然失效。
那么能不能在设立信托契约的时候规定不得随意解除信托契约呢?答案是可以的,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家族信托法律法规仍不甚完善,?a href="https://q.stock.sohu.com/cn/601988/index.shtml" target=_blank>中行磐蟹ü娑ㄗ砸嫘磐形腥说娜ɡ粮呶奚希虼说蔽侍庹嬲鱿质保不崾怯欣硭挡磺宓模共蝗缥颐窃谑虑榉⑸埃魃鞔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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