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上述理财计划成立于2013年1月18日,募集规模为8亿元,投向酒钢宏兴定向增发项目,投资比例为100%,其类型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业务模式为信托,预计最高收益率为6.2%,到期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中信银行网站公布5号3期提前终止公告,其中明确“由于产品所投资标的定向增发股票禁售期满,股票变现完成,本产品于2014年6月27日提前终止。”
按照清算公告,产品收益是通过参与酒钢宏兴定增,变现抛售而获得。但从酒钢宏兴的股价看,这一说法几乎是天方夜谭。自上述资金以3.71元/股价格在去年1月25日认购增发时,公司股价同增发价已经倒挂。今年1月27日增发股解禁当日,较增发价折价33%。解禁后股价更是一路向下,截至6月27日即产品提前终止日,依然深套41%。
但此项“非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清算公告显示,该理财计划的收益计算期为525天,年化收益率为6.2%,每万元净收益为891.78元,居然实现了预期中的最高收益率。
从逻辑上看,无论是用哪种方式抛售股份都将造成亏损。那么,这宗神奇的理财产品是如何做到的?根据该计划披露的发售信息,上述计划募集后以信托方式参与投资,并且为非结构化产品。这意味着,信托计划全部投入酒钢宏兴定增后,一旦发生本金受损情况,无法用劣后级受益人的本金补偿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及保证其收益,除非这一信托计划整体成为更庞大认购计划的一分子,并成为其中的优先受益人,但是,这个更庞大计划的劣后受益人又是谁,来为这部分银行理财产品埋单?
换另一种可能,如果说是银行最终通过不同产品之间相互交易来调节收益,以体现某种程度的刚性兑付,这一做法虽然是业内“潜规则”,但在最新下发的银监会35号文的背景下,操作余地正在收窄。还有一个问题是10个瓶子9个盖,总要有人来为这笔亏损买单,银行不是链条上的最后一环,最后的补缺者会是谁?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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