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125887 证券简称:中鼎转债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中鼎转债”),截至2014年2月11日将满三年。根据《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规定,“中鼎转债”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本期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年利率第一年年息0.8%,第二年年息1.1%,第三年年息1.4%,第四年年息1.7%,第五年年息2.0%。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票面金额由2011年2月11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每年付息一次。”本期(第三年)“中鼎转债”付息方案:每10张“中鼎转债”(面值1,000元)税前利息为14元。
对于持有“中鼎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1.2元;对于持有“中鼎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2.6元;对于持有“中鼎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4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2月10日(星期一),付息日为2014年2月11日(星期二)。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截至2014年2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中鼎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方法
本次“中鼎转债”所派利息于2014年2月11日通过持债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五、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RQFII所得转债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可转债利息属于该类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有关投资者属于居民企业投资者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RQFII投资者的可转债利息所得税。如存在除前述QFII、R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饶建民 蒋孝安
电话:0563-4181887
传真:0563-4181880转6071
地址: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股份证券事务部
邮编:242300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月2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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