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型人身保险(俗称“传统险”)预定利率2.5%上限时代结束。昨日,中国保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将从下周一(8月5日)正式实施,其中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这也意味着,沿用14年之久的人身险产品定价
利率管制(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得以突破。现代快报记者 刘元媛
新政内容
传统险预定利率结束上限2.5%时代
昨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此次费率政策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就是放开了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将定价权交给了公司和市场,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通知》表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所谓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承诺给客户的投资收益率。而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要扣除部分附加费用)就成为其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即业内俗称的“利差”。对于人身险公司(寿险、养老险、健康险)而言,费率市场化改革之后,在拥有传统险定价权的同时也意味着保险“高利差”时代的结束,将进入“以量补价”新时代。业内人士认为,改革短期内可能会影响险企及行业的利润,但长期来看却能激发市场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改革主要针对传统险,分红险、投连险等投资型保险产品不在此次费率改革之列。事实上,通过提高分红水平等方式,投资型险种早已间接实现了定价利率市场化。
此次改革的另一方面就是,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强化准备金和偿付能力监管约束,防范经营风险。对此,有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可以防止市场化改革后可能导致的恶性价格战,通过限制评估利率来阻止预定利率定得过高。一旦传统险的预定利率超过3.5%,就要向保监会报批。
市场影响
传统险仍难有竞争力
事实上,与投资型寿险产品竞争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收益率飙涨,寿险产品几乎丧失了竞争力。近两年,寿险业保费增长乏力、投资回报不佳,行业从营销体制、投资渠道等多方面进行探索期望化解困局,进行市场化改革已成监管层的核心思路。对于此次费率改革,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对险企业的新业务价值影响并不大,主要是普通型人身保险占寿险公司所有人身险的比重较小。
广发证券行业分析师指出,改革涉及的只是传统险,目前新单占比几乎不超过5%。
消费者买传统险价格更低
保险业内人士预计,如果传统寿险的预定利率上限从过去的2.5%提高至3.5%,也意味着消费者购买传统险产品将花费更低的价格。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以某款终身寿险(不分红)为例,投保人购买保额100万元的产品,在2.5%的预定利率下大概要缴纳保费37万元左右,而在3.5%的预定利率下,只需缴纳26万元左右。若是一单保费为百元左右的意外险,预定利率上升保费可下降几十元。
而对于已购买传统寿险的投保人而言,待寿险利率市场化改革实施后,先退保再购买较为便宜的传统寿险可能并不划算。因为届时现金价值计算方式也可能改变,退保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同时,消费者在选择保险时,还是应遵从保障需求,不能一味追求低保费、高收益。
声音
新浪专栏作家卫江山表示,传统险预定利率放开对于整个保险经纪领域来说是一个绝对的利好消息,传统险可通过降价或增加保险条款利益的方式回馈客户,预计未来保险市场的产品形态或趋向于个性化与多样化,经纪人的价值会越发得到体现。但从目前的保费结构来看,对于行业的整体影响应该不大。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许谨良表示,支持保监会放开人身险费率,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后,消费者将得到更多的实惠,同样的保费会有更多的保险金领取,所以支持保监会放开人身险费率,与国际接轨。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表示,费率市场化不会导致价格战。放开费率是大势所趋,在偿付能力监管之下,不会导致保险公司的价格战,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转变以保费增长为目的的经营理念。
名词解释
预定利率
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根据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而为保单假设的每年收益率,通俗地说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的回报率。自1999年至今,我国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一直实施监管管制,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目前这一预定利率早已远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让保险公司赚取高利差的同时,由于定价过高伤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保险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寿险预定利率历史利率一览
时间 调整后的
利率
1982年-1988年 6.00%
1988年-1997年 8.80%
1997年12月1日-1998年10月 6.50%
1998年10月1日-1999年6月 5.00%
1999年6月11日-现在 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