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西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自己明明为被保险人投了保,可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没有纳入保单为由对保险事故拒赔。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情
杨某是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人。2011年8月24日,保险营销员王某到杨某家中推荐某寿险公司的全家福保险。该险种100元保费保全家,总保额6万元,投保人数为2至6人,投保年龄为28天至70周岁。
考虑到保险产品不错,杨某同意投保,并按王某的要求将自己家庭的户口本交给王某代为办理。杨某的户口本上包括其子等人在内共7人,因一人已经死亡还未销户,另一人已超过70周岁,两人不符合投保条件,王某便将户口本上这两人所在的一页遮住,并将遮好的户口本交给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内勤,并交代称户口本遮住的那两页人员不能办理全家福保险,其他的人员全部办理保险。随后,保险公司内勤向电脑内输入保险信息,并办理了保险卡。办理好后,王某将全家福保险卡和户口本还给杨某,并称办理了5人的保险,杨某随即给付了100元保险费。
2011年10月11日,杨某驾驶农用四轮拖拉机带儿子到责任田里干活时,其子不慎掉下被车斗的左后轮轧死。杨某随后通过王某报案。然而,保险公司调查后称,死者不是保险卡中的被保险人,不属于理赔范围。
明明自己办理的保险里面包含儿子,为何儿子不属被保险人呢?多次交涉无果后,杨某以自己办理的5人保险包含儿子,且从保险卡本身原告不能知晓保险信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说法
太康县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向杨某发放的保险卡中被保险人为3人,里面确实没有其子。不过,保险公司营销员王某当庭证实,杨某实际投保时被保险人为杨某其子等在内的5人。
太康县法院据此认为,杨某在办理保险卡的过程中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漏登被保险人信息所造成的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承担。杨某依法享有向被告要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据此,太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给付杨某保险金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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