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秦伟 香港报道
去年,李千千(化名)选择加入了美国籍。高中起,她就孤身一人赴美读书,毕业后继续留美工作。
她的父母一直生活在国内,并保留着中国籍。最近,他们开始考虑,把在海外持有的部分资产设立信托,让李千千能从信托中定期取得收入。她的母亲觉得,对家长来说,信托既省心,又可限制孩子的消费额度。
“对于美国税籍的受益人来说,离岸信托是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的情况下,受益人从信托中获得的收益才可免税。”香港一位从事离岸信托设立的专业人士解释。
对李家而言,设立一个离岸信托,需要考虑的还不仅是形式,还包括注入何处的何种资产等。
注入资产也要交税
“成立信托这个步骤,少数离岸地会收很低的印花税,比如BVI(英属维尔京群岛)收取100美元,但像库克群岛、新加坡就都没有印花税一说。”上述专业人士说,离岸地一般都不会对信托所得征税或仅就当地的所得征税。
然而,把资产注入信托过程中,李千千父母依然面临其他税务问题。除200万美元现金外,李的父母在香港拥有两套房产,价值逾千万,李父还持有香港上市公司的未行权期权。
“委托人的税籍仍是中国的情况下,海外现金资产放进信托的过程没有税收。”该专业人士解释,在香港的房产,如果以个人名义持有,在转进和转出离岸信托时,都要缴纳印花税。对于期权,按中国税法,个人在获得期权时不需交税,但在行权时要缴个人所得税,而将这部分未行权期权注入离岸信托时,委托人的行为被视为行权,需要缴纳这部分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对于委托人的海外现金资产,虽然注入离岸信托时没有税收,但随着信托的运营,产生的收益可能因操作方式不同而面临不同的税收问题。
“一般而言,资金通过离岸信托下设的离岸公司运作。”上述专业人士说,由于亚洲银行对离岸信托作为开户主体的接受度不高,普遍方式是以其下设的离岸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户,再通过这一账户进行投资决策。
从法律上来说,李家的资产注入离岸信托那一刻起,现金、房产和期权都已不属于他们。随后,离岸信托旗下的离岸公司A可能选择私人银行开户,并将所有资产交给私人银行投资,如买卖股票、债券、结构性产品或其他投资,表面上看来,李千千父母是这家私人银行的客户,而事实上开户人并不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而是A公司。
“在香港,买卖债券、股票等产生的资本利得,不需要纳税。”上述专业人士解释,但有些地方,则可能对这类收入有相应税收。其他投资,比如投资一间中国内地公司,产生的收入分配给上述A公司时,适用预扣所得税(Withholding tax),而如果投资于一间香港公司,则不需要缴纳这一税种。
“净身出户”离境税
“离岸信托的收益分配到税籍为中国的个人时,对于适用何种税种,还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上述专业人士说,因此对李千千的父母而言,如果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之一,成立离岸信托可能有一定的税收递延作用,即在离岸信托运营产生的收益,未分配到他们身上时可能不需要缴纳税收,但收益一旦进入境内,仍可能面临税收问题。
然而对美国籍的李千千而言,情况就大不相同。
“只有信托满足美国法律对于委托人信托的规定,美籍受益人才可以免税。”该专业人士说,美国认定的“委托人信托”需要满足两种条件下的任意一种,即该离岸信托为可撤销信托(revocable trust),或该信托规定在信托成立人在世时,受益人只包括成立人本人及其配偶。对于后一种情况,一旦成立人去世,该离岸信托就会自动从委托人信托转变为非委托人信托,税籍为美国的受益人将需要开始缴纳相应税收。
“美国鼓励非委托人信托的当期收入在当期就做出分配,如果当期收入累积多年未作分配,受益人在获得收益时以回算方式(throwback rules)计算需要缴纳的税收。”他进一步解释。
所谓回算方式,即年度分配超过当年度信托所获的所得时,应判别哪部分为当年度信托所得,超出部分以回算方式,在受益人实际获得信托分配所得时对其征税。累积时间越久,实际获得收益时需要缴纳的税收越高。因此,李千千的父母还需要保证,这个受益人为李千千的可撤销信托,将当期收入在当期做出分配。
也就是说,如果李千千父母希望无论在世与否,女儿都能够以很少的成本取得免税收益,那么最佳选择是成立一个可撤销信托。
“在满足委托人信托的两种情况下,受益人也都需要就信托情况做出申报。”上述专业人士说。
事实上,李千千作为离岸信托单纯的受益人,情况已相对较好。如果离岸信托委托人的税籍为美国,不仅成立信托时需要申报,信托存在时每年也要申报。此外,对于这类委托人而言,即便是注入离岸信托的资产也依然会被视作个人的应税资产,税收递延的作用都不可能实现。
“就算放弃美国国籍,也要‘净身出户’。”该专业人士笑言,放弃国籍前,需要对其所拥有的资产做出清算,缴纳最后一笔离境税(exit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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