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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悦:银行在相关案件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2009年08月13日17:0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理财

8月1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银行卡资金安全案例研讨会”力邀相关专家学者,对银行卡资金安全进行全方位解读。搜狐理财对本次活动进行现场直播,以下是北京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悦的发言:

  陈悦:我从理论上颌实践上讲一些自己的观点。

  第一,我个人倾向于客户和银行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一种民间借贷关系,客户把钱存入银行从该笔存款业务办成完成之时起该笔钱的所有权即由客户转为银行所有,银行占有收益使用处分这笔钱,银行给客户出具的卡、存折,客户有要求返还同等钱、利息的权益。由于货币是一种种类物,客户将来在取出的钱显然不再是当时存入银行的那笔钱了,至于是哪笔钱并不影响客户权利的行使。

  第二,犯罪分子从银行直接盗取钱款,银行是该刑事犯罪的直接受害人,犯罪嫌疑人侵害的是银行的所有权和银行的金融管理秩序,并非是客户的债权。该犯罪嫌疑人不会导致客户债权的丧失。

  基于以上的理论基础我从实践深认为这个责任分担可以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如果客户取款的时候提供了银行所需的必要材料,银行也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客户对存款持有过错,那客户举证责任到此完成,银行需要无条件向客户支付同等数额的钱款和约定的利息,至于以前的该笔存款的去向可以在所不问。第二,如果客户取款的时候不能提供银行所需的材料,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如果客户存款丢失了,可以考虑存款丢失不能提供材料,可以推定有一种关系,推定客户对于存款的丢失存在一种过错,至于这种过错的责任大小还有责任的承担还要根据银行提供的相关自行免责的证据来判断。

  我就是这些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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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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