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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叫停快返寿险品 首次给付需保单生效3年后

2012年01月16日10:00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崔启斌

  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主打快返还的寿险产品有望逐渐淡出市场。保监会昨日发文明确叫停快返还寿险新品开发,表示首次给付生存保险金应当在保单生效满3年之后。

  保监会昨日发布并实施《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发相关《通知》。《办法》明确了人身险险种定名、设计与分类,并对审批备案、相关人员责任等各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具体而言,《办法》强化寿险的风险保障功能,相配套的《通知》除了对两全寿险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时间设限外,还要求保险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据了解,两全寿险是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为了吸引消费者投保,保险公司销售两全寿险时曾打快速返还牌,有的甚至在投保后的生日当天就返还生存金。这样的销售策略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寿险的误解,过度关注生存保险金,而忽略了其他风险保障。

  保监会相关人士就解释,《办法》将引导全行业进一步发挥人身保险的长期储蓄和风险保障竞争优势。

  该《办法》并未施行“一刀切”,保监会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继续使用,这意味着目前正在销售的快返还型两全寿险仍可销售。不过,上述《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正在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定期跟踪和分析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出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办法》的另一个明显变化是,以往市场上的年金保险从寿险中独立出来,并指出以养老为目的的年金保险的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相临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与此前的相关规定相比,《办法》简化了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报备要求,以提高监管效率,方便保险公司灵活应对市场变化,如将备案时限由原来的“不迟于销售后7日”放宽到“不迟于使用后10日”。如果保险公司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10日内向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续服务的相关措施等情况,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决定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办法》对借口产品停售来搞促销的行为明确表态,保险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和销售误导。

  去年5月,保监会曾发布相关的征求意见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保险公司借停售而误导促销的处罚相对减轻,由最高罚款50万元降至30万元。

(责任编辑: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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